12月29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檢察公益訴訟、助力文物保護”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國有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有關情況,發布了8個文物保護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目 錄
甘肅省檢察院督促保護長城行政公益訴訟案
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督促保護下河清墓群行政公益訴訟案
天水市秦州區檢察院督促保護玉泉觀行政公益訴訟案
慶陽市檢察院督促保護湘樂磚塔行政公益訴訟案
莊浪縣檢察院督促保護古墓葬行政公益訴訟案
敦煌市檢察院督促保護西云觀行政公益訴訟案
天水市麥積區檢察院督促保護仙人崖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永昌縣檢察院督促保護紅色文物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一】甘肅省檢察院督促保護長城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城保護 系統監督
【要旨】
地方各級政府和文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文物保護負有法定職責。相關行政機關雖有履職行為,但未能全面、依法、協同運用行政監管手段保護長城,保護效果與保護要求尚存差距。甘肅省檢察院發揮辦案主體、示范引領作用,統一、系統指揮三級檢察機關全面深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協作,建立信息共享、聯合督查、聯席會議等協調聯動機制,有效推動行政機關履行長城保護職責。
【基本案情】
長城既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更是中華民族愛好和平的象征,屬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范疇。甘肅省是長城保護重要省份,甘肅境內的歷代長城總長度3654千米,占全國總長度近五分之一,居全國第二,其中明長城1738千米,為全國之首,省內長城分布在11個市(州)、38個縣(區)。1987年,長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2006年,甘肅省境內長城整體被國務院公布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雖然相關部門已投入大量資金用于長城保護,但由于長城資源時間跨度大、空間分布廣,保存狀況復雜、保護經費有限等原因,保護狀態并不理想。2019年12月,某媒體反映了我省武威市涼州區部分長城遺跡存在部分遺存成為當地人的宅院墻、圈舍墻和人行道,長城墻體被村落和農田包圍,風化風蝕嚴重,存在人為采挖、碾壓等破壞情形,保護工作亟待加強的問題。
【調查和督促履職】
針對媒體反映的問題線索,經請示最高檢同意,2020年6月23日,省檢察院決定正式立案辦理長城保護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案,成立由朱玉檢察長擔任主任檢察官,第八檢察部、檢察技術信息處、警務處等部門干警組成的專案組,對省內14地28處長城遺存進行了現場調查。經過調查了解,近年來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逐步加強長城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長城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長城保護、監督、管理力度不夠,長城保護發展規劃不足,長城保護宣傳工作不深入等問題。部分長城遺存風化風蝕嚴重,有的地段沒有設置防護設施或防護設施不完整,有的緊鄰墻體種植農作物,有的依托墻體建造了建筑物、構筑物,有的成為鄉村便道,并存在采挖、取土、攀爬、碾壓等人為破壞長城本體等情形。
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省檢察院主動與相關行政機關及武威市、定西市人民政府進行磋商溝通,充分聽取被監督單位的意見建議,于8月12日、9月22日、10月23日,分別由省檢察院三位副檢察長帶隊,向武威市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機關宣告送達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兩個市級政府從依法制止和處理破壞長城本體的違法行為、對長城保護范圍內耕地有序退出、消除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加強保障措施建設等方面強化履職;建議相關行政機關從監督地方政府落實長城保護措施、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加快制定和實施長城保護規劃、加大長城保護宣傳力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相關問題整改。
被監督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及時書面回復,積極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武威市政府專門設立了武威市長城文化保護研究院,在每個縣(區)設立長城文化保護站,專門從事長城保護工作;武威市文旅局還下發了《武威市長城巡查檢查辦法》和《武威市長城保護存在問題整改方案》,細化任務推動整改落實。定西市政府制定印發了《關于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反饋定西長城保護存在問題的整改方案》,并將問題整改作為重點工作列入第四季度市政府履責管理督促考核,案件涉及的4個縣(區)政府同時分別制定了整改方案,對檢察建議書列明的具體問題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相關行政機關也從繼續推進文物保護聯動機制、加大重點點段保護管理力度、對耕地和住戶制定計劃有序退出、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加大文物保護普法宣傳、編制各地長城保護規劃、建立志愿者服務隊伍等方面制定了整改措施。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已全部得到解決。同時,省檢察院還指導全省各地檢察機關向縣級政府、鄉鎮政府、文物部門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具有監管職責)發出檢察建議55份,對我省長城文物保護問題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檢察監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充分運用檢察公益訴訟方式對長城保護進行監督,是“積極、穩妥”探索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的有益實踐。本案中,省級檢察院發揮辦案引領作用,率先垂范、科學規劃,分層次全面監督,系統性解決長城保護問題。省檢察院檢察長親自辦案,安排部署具體工作、參與現場調查、主持起草檢察建議、與行政機關負責人溝通協商,全省三級檢察機關充分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借助高科技調查手段,開展線索研判、調查取證、協調溝通等工作,辦案過程體現了調查問題精準、法律依據精準、監督措施精準、監督內容精準。
本案的辦理,既督促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積極主動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消除文物和環境安全風險隱患,又切實提升全社會對文物保護的參與度,是省級檢察院直接立案辦理新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的重要探索,在推動國有重點文物保護、服務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的同時兼顧保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到了監督與發展的有效結合。
【案例二】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督促保護下河清墓群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墓群保護 耕地 聯席會議 協同多部門履職
【要旨】
針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下河清墓群保護范圍內,因長期種植灌溉嚴重影響墓群安全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通過召開聯席會議、跟進監督等方式,促使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全面協同履職,破解文物保護與耕地沖突難題。
【基本案情】
下河清墓群位于酒泉市肅州區下河清鄉五壩村十組西側耕地邊,1956年發掘墓葬24座、磚窯5座,并發現畫像磚墓,據考證系東漢時期墓葬?,F存墓葬封土比較完整,可見夯筑高大的墓葬13座,分布面積156981平方米,墓群周圍皆為耕地。1981年被甘肅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四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墓葬對甘肅漢-晉考古和河西漢晉及美術史的研究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下河清墓群保護范圍內有耕地359畝,土地性質為國有,由下河清農場管理使用。因長期耕種澆水灌溉使墳冢遭到不同程度損毀,嚴重影響墓群安全。
【調查與督促履職】
2019年7月25日,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通過走訪、調取證據、查閱資料查明,下河清墓群保護范圍內因長期種植灌溉耕地嚴重影響文物安全。2019年12月20日,肅州區檢察院向肅州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區文旅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嚴格依法對漢墓群保護范圍內長期種植灌溉耕地危害文物安全的行為履行監管職責,盡快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文物安全。建議發出后,肅州區檢察院及時組織召開由區文旅局、下河清農場、下河清鎮政府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并多次到現場進行跟進協調,督促檢察建議落實。區政府兩次召集協調會研究問題整改,區文旅局先后四次邀請檢察機關、相關部門共商耕地退出問題的解決方案。
2020年2月17日、5月6日,區文旅局兩次向區檢察院書面回復:在向區政府專題匯報的同時下發文件明確要求下河清鎮政府、下河清農場采取有效措施推進文物保護工作,杜絕危害文物安全的行為繼續存在;并要求下河清農場盡快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做好文物保護區內耕地承包職工的思想工作??紤]到涉案耕地實際,對下河清墓群保護范圍內耕地全部架設節水灌溉設施,杜絕大水漫灌危害文物安全,同時對處于耕地中的墓葬以封土為中心下沿邊界向外擴5米退出耕種,作為墓葬與耕地的緩沖范圍,并在5米處加筑30厘米的防水土埂,共計退出耕地4.8畝,最大限度保護墓葬安全。
2020年5月25日,區文旅局向檢察機關提交專家評審意見,認為下河清農場對保護范圍內耕地架設的節水灌溉設施,對墓群內墓葬的影響較小;對墓群保護范圍內處于耕地中的墓葬,防止灌溉用水蔓延至墓葬封土的整改措施,消除了耕地灌溉對13座有明顯封土和墓葬的安全隱患,達到整改要求。
【典型意義】
下河清墓群保護范圍內耕地屬歷史遺留問題,為有效破解文物保護與耕地退出之間的利益平衡難題,檢察機關積極向區委、區政府匯報案件情況,爭取理解支持,并在政府主導下督促多部門形成合力協同履職,退出部分耕地,將灌溉方式由以往的大水漫灌變為節水滴灌,把因耕種灌溉對文物的影響降至最低。同時,采用專家評審的方式對整改效果進行專業評審,最終從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確認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在推動國有文物保護的同時兼顧了當地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
【案例三】天水市秦州區檢察院督促保護玉泉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古建筑文物保護 歷史風貌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全面考量文物風貌和城市形象,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提升群眾文物保護法治意識,服務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基本案情】
天水市秦州區玉泉觀創建于元大德三年(1299年),現存建筑群為明清時重建,共有90余座古建筑,是中國著名的道教勝地。2006年5月被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在玉泉觀文物保護范圍內,張某緊鄰古建筑群建設一經營性場所“竹園”,占地1300多平方米,自2002年營業以來,陸續修建管理用房、棋牌室、涼亭等建筑物,用于周邊市民及游客休閑娛樂。
【調查和督促履職】
天水市秦州區檢察院查明,“竹園”未經相關部門審批修建棋牌室等建筑物,并存在亂接亂拉電線、違規使用電磁爐等大功率電器的行為,該經營場所的長期存在,不僅影響了玉泉觀的文物安全、整體環境及古建筑風貌,還存在嚴重的火災隱患。國務院安委辦曾于2019年4月17日,對玉泉觀古建筑群存在火災隱患掛牌督辦。2019年12月5日,天水市秦州區檢察院向秦州區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區文旅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玉泉觀“竹園”的違法情形進行整改。同時,秦州區檢察院對“竹園”經營者張某進行文物保護法制教育,助推檢察建議提出的整改內容落實到位。
區文旅局收到檢察建議后,主動向區政府匯報。相關部門經多次現場查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并召開玉泉觀“竹園”問題整改專項會議。區政府要求區文旅局盡快落實玉泉觀“竹園”整改方案,區文旅局通過現場調查取證,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竹園”經營者就違建拆除問題進行溝通協商,最終達成共識,對玉泉觀“竹園”違章建筑進行了拆除。
【典型意義】
城鎮文物古跡的保護有利于提高社會、經濟、環境綜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體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本案中,檢察機關在嚴格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同時,牢牢把握城鎮文物古跡提升城市形象、延續歷史特征、弘揚人文精神的基本功能,加強與文物部門協作聯動,注重維護文物古跡整體風貌,提高了文物保護綜合治理水平。
【案例四】慶陽市檢察院督促保護寧縣湘樂磚塔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 訴前磋商
【要旨】
文物和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的血脈和靈魂,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檢察機關在辦理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案件中,靈活采用訴前磋商機制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檢察、行政多方聯動,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湘樂磚塔位于寧縣湘樂鎮湘樂橋北臺地上,始建于宋代,1963年2月被公布為甘肅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06年5月被公布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20年8月,省檢察院在開展國有文物保護巡查活動中發現,湘樂磚塔周邊環境臟亂差,塔基東部形成大坑,威脅塔體安全,遂對該問題進行督辦,指令慶陽市檢察院立案辦理。慶陽市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寧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負有區域內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應當對危害古建筑安全的情形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但其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致使湘樂磚塔存在安全隱患,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調查和督促履職】
慶陽市檢察院立案后,通過調查詢問、實地勘查、復制材料、走訪政府及有關部門、無人機航拍等手段取證發現,湘樂磚塔塔體四周未設置文物保護界樁,塔基東部2米處形成長約35.6米、寬21米、高4.1米的大坑,且未設置“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存在安全隱患。
2020年8月起,慶陽市檢察院檢察長親赴現場調查,該市兩級檢察院多次與寧縣縣、鄉兩級政府,國土、文物等部門召開會議進行磋商,共同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整改方案。9月27日,縣政府指令由湘樂鎮政府采用土夯實、碾壓的方法,完成塔基東面330㎡的塔基外圍墊方工程,預防塔基外圍下陷對文物本體造成傷害,同時增設防護圍欄,開辟通道用于巡查和維護。隨后,省市縣三級檢察院先后5次實地查看整改情況,文物部門在距離塔基2米處的塔體四周已設置文物保護圍欄和重點文物保護碑,寧縣縣政府投資30余萬元對塔基東部的大坑實施了外圍墊方工程,消除了威脅塔體安全的隱患,并將古塔納入當地文化廣場建設項目中。
2021年,縣文旅局擬逐級向省文物局專項申報湘樂磚塔塔基加固和周邊環境治理項目,擴大塔基加固保護范圍,徹底改變周邊環境臟亂差的現狀,消除環境因素對文物本體構成的威脅,待省文物局批復后予以實施。
【典型意義】
慶陽市地處陜、甘、寧三?。▍^)交匯處,系華夏早期農耕文明的發祥地,歷史文化底蘊豐厚,文物資源豐富。本案中,慶陽市檢察機關秉持“訴前解決問題是辦案的最佳狀態”理念,充分考量和尊重文物部門的履職意愿,積極創新辦案模式,靈活運用磋商機制推動文物部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加強與文物部門的協同配合,凝聚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合力,增強監督保護實效。
【案例五】莊浪縣檢察院督促保護古墓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未核定文物 古墓葬 跨區域協作
【要旨】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同樣受國家保護。檢察機關發現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受到破壞時,通過履行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強化保護措施,確保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7日23時許,張家川縣趙某某、張某某等人在莊浪縣韓店鎮郭家堡子盜掘古墓葬兩處。第一處位于郭家堡子遺址,現場有一盜洞,在該盜洞南側發現一古墓葬,附近發現動物骨骼及牙齒。第二處古墓葬位于第一處北部,盜洞已被回填,附近發現數片繩紋灰陶片。經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鑒定,被盜掘的郭家堡子墓群是一處較大規模的漢代墓群,屬首次發現,對研究隴山地區歷史文化分布、譜系及交流,尤其是先民生活方式、喪葬習俗等方面具有較高價值。盜墓行為對墓葬本體破壞較大。經現場勘查,被盜掘古墓葬中,第一處古墓葬被盜掘的洞口仍敞開,既未回填,亦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古墓葬隨時面臨再次被盜掘的風險。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7月,平涼市檢察院在網絡上發現該案線索后,指令莊浪縣檢察院與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天水市檢察機關進行溝通。2020年7月22日,天水市張家川縣檢察院將案件線索和證據材料移送莊浪縣檢察院審查。2020年8月14日,莊浪縣檢察院對該案立案調查后,聯合莊浪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進行現場勘查、測量,并拍照取證。2020年9月14日,莊浪縣檢察院向縣文旅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根據郭家堡子墓群的保護需要,強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2020年10月26日,縣文旅局對檢察建議進行了書面回復:對墓葬盜洞進行了回填,并聘用文物巡查員,明確專人定期對該文物點進行安全巡查。同時,計劃在全國第四次文物普查時,按程序對該墓葬進行科學普查建檔,納入野外文物遺址管理,加強安全巡查和管護。收到回復后,莊浪縣檢察院到古墓葬現場跟進調查,盜洞已回填完畢。
【典型意義】
古墓葬對了解當地歷史文化和喪葬習俗具有很高的研究價值。但目前仍有大量古墓葬尚未發現,未核定文物保護等級,未劃定保護范圍。本案中,莊浪縣檢察院發現轄區內古墓葬被不法分子盜掘,在文物部門尚未掌握并核定文物等級、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與文物部門及時銜接、充分溝通,聯合勘查現場,共同研究解決方案。文物部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古墓葬群遭受進一步破壞,保護了文物安全。辦案中,平涼市兩級檢察院采取一體化辦案模式,并運用跨區域協作機制異地協調取證,天水市檢察機關及時移送線索材料,確保了本案的順利辦理。
【案例六】敦煌市檢察院督促保護西云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古建筑文物保護 消防安全
【要旨】
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文物消防安全是文物安全的重中之重。檢察機關通過履行行政公益訴訟職能,促使西云觀建立消防安全通道,消除了文物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西云觀位于敦煌市區西七里鎮,是敦煌市唯一的道教建筑,始建于公元1730年,建筑面積2500平方米,占地面積3800平方米。20世紀90年代曾進行維修加固。西云觀對研究清代建筑、建置形制提供了一定參考,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2016年由甘肅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第八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敦煌市檢察院在開展“國有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中,會同文物部門走訪檢查時發現,西云觀出入口僅為西北方向的一座窄橋,未設置專門的消防安全通道,且文物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等不符合規定要求。
【調查和督促履職】
敦煌市檢察院立案審查后,通過實地走訪、征詢意見、調取證據、查閱資料等方式,查明西云觀未設置專門消防安全通道,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等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影響文物安全。敦煌市檢察院遂向敦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市文旅局)、七里鎮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鎮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文物建筑的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開辟消防通道,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等設施,盡快消除文物安全隱患,確保文物古建筑保護區的通道、出入口暢通。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文旅局、七里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后,嚴格按照檢察建議書的內容進行整改,并于2020年8月書面回復整改情況。其中,三家單位聯合協調、督促指導市道教協會在西云觀南側開辟新建消防通道,已建成通車;并更換不合格消防設施,新增干粉滅火器18個。同時,針對西云觀文物古跡保護區和生活區未分離的問題,市文旅局和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聯合會商制定了西云觀文物環境提升及保護展示方案,現已按程序報批獲得通過,開始組織實施。
【典型意義】
西云觀作為敦煌市唯一道教建筑,對研究敦煌歷史文化、清代建筑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敦煌市檢察院與相關行政單位積極溝通協調,聯合開展檢查和實地調研,并通過檢察建議督促修建西云觀消防通道,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徹底解決了西云觀多年來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案例七】天水市麥積區檢察院督促保護仙人崖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石窟寺文物保護 圓桌會議 跟進監督
【要旨】
檢察機關運用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同時主動延伸辦案職能跟進監督,通過圓桌會議、案件磋商等形式,推動多部門共同履職,形成文物保護合力,促進文物保護與地方經濟發展協調推進。
【基本案情】
仙人崖石窟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位于天水市麥積區東南,距麥積山石窟17公里,由三崖、五峰、六大寺組成,有明清殿宇27座,及北魏、宋、明、清各代塑像197尊,壁畫82平方米,永樂年間的珍貴銅佛像5尊,具有較高藝術價值。2013年,仙人崖靈隱寺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擅自在仙人崖石窟“羅漢堂”西側修建一座“藥王廟”,嚴重影響了仙人崖石窟的整體風貌。
【調查和督促履職】
天水市麥積區檢察院在發現該案線索后,經立案調查,于2019年11月29日采取公開宣告的方式向麥積區民族宗教事務局送達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隨后,麥積區檢察院跟進監督,配合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麥積鎮政府、麥積區佛教協會、仙人崖靈隱寺管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圓桌會議,統一思想認識,研究解決方案。2020年3月19日,仙人崖靈隱寺管委會對“藥王廟”內宗教造像進行了移除,麥積山大景區管委會對非法建筑“藥王廟”進行了拆除,石窟原有風貌得到恢復。
【典型意義】
石窟寺是我國最重要的文化遺產之一,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審美追求、價值理念、文化精神。石窟寺保護事關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本案中,麥積區檢察院充分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優勢,主動與行政機關磋商溝通,加強協作配合,堅持跟進監督,運用“檢察建議+公開宣告+圓桌會議+跟蹤回訪”的辦案模式,有效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八】永昌縣檢察院督促保護紅色文物遺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紅色文物遺址 公開宣告
【要旨】
針對紅色革命文物面臨的滅失風險,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協同優勢,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積極申報遺址保護修繕及展示利用項目,有效促進紅色文化資源與地方旅游產業深度融合。
【基本案情】
永昌縣域內的紅色文化資源種類多、淵源清晰、時間連續,是中國共產黨在長期革命斗爭和建設實踐中形成的紅色文化物質載體,蘊含著豐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歷史文化內涵。經初步考證,確認縣域內保留有27處紅西路軍住過的堡寨和戰斗遺址,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4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4處。但目前紅色革命文物遺址受風雨侵蝕、自然毀損嚴重,且開發利用程度不夠,未能充分發揮其在宣傳教育、旅游開發方面的效能,文物保護人員力量、資金爭取不足,保護狀況不容樂觀。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3月,永昌縣檢察院聯合永昌縣文體廣電和旅游局(以下簡稱縣文旅局)、紅西路軍永昌戰役紀念館開展“國有文物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運用無人機航拍,對全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摸底調查,并先后多次召開聯席會議,研判全縣紅色革命文物保護狀況。2020年7月9日,永昌縣檢察院采取公開宣告的方式向縣文旅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健全“四有”措施,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對瀕臨倒塌的紅色文化遺址依法進行修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有效的防護措施;加快進度做好紅西路軍總指揮部舊址房屋產權置換工作;深挖文物價值內涵與元素,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活動,營造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弘揚紅色文化的氛圍。
2020年9月1日,縣文旅局向縣檢察院書面回復:經多方爭取,在落實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措施的同時,積極申報紅西路軍永昌戰斗遺址保護修繕及展示利用項目。項目總投資2973萬元,計劃在縣域內各紅色文化遺址實施保護修繕和展示利用工程,包括紅西路軍總指揮部舊址保護修繕工程、大沽政治部舊址保護修繕復原工程、八壩阻擊戰遺址保護修繕工程,配套完成舊址遺址相應的展示利用工程,對南沿溝紅西路軍烈士墓、前進劇團遭遇戰遺址、勾家西莊戰斗遺址、郭家上磨莊戰斗遺址、王家新莊鄉村級蘇維埃政權見證地等紅西路軍遺跡進行圍欄保護并設立展示性旅游標識。目前已完成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預審、項目可行性研究、保護修繕工程設計方案等前期工作,展示利用施工圖審查、文評招標等工作正在抓緊進行,大部分資金已撥付到位。
【典型意義】
保護紅色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革命文物是中國社會主義道路形成的見證,也是激發愛國熱情、凝聚人民力量的重要場所。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與相關行政部門形成紅色文物保護合力,以保護開發革命遺址為依托大力推進紅色旅游事業,既有利于傳播先進文化,又有利于把革命文化資源轉變為經濟能量,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紅色資源利用好,把紅色傳統發揚好,把紅色基因傳承好”指示精神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