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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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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甘肅省檢察院發布服務打贏脫貧攻堅戰典型案例

時間:2020-08-03 15:18:45 來源:第十檢察部  作者: 點擊數:

2020年7月31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8年以來甘肅省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脫貧攻堅及開展幫扶工作情況,并發布了10件典型案例。

服務打贏脫貧攻堅戰典型案例

目錄

1、周某某等10人惡勢力犯罪案

2、楊某某盜竊案

3、馬某某賭博案

4、瓜州縣沙河鄉三任領導濫用職權案

5、石某某挪用公款案

6、永昌縣水務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公益訴訟案

7、唐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8、甘肅某工程建設公司拖欠517名農民工工資案

9、吳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10、馬某某等拒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支持起訴案

1、周某某等10人惡勢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蘭州某公司與東鄉縣國土資源局就該縣董嶺鄉周家塬村荒山、荒坡簽訂渣場臨時用地協議并支付了補償款。周某某知悉后唆使同村村民向相關部門索要該補償款,并于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間,組織同村其他9人多次在賓館、村頭商議,共謀在未拿到補償款前阻止縣、鄉、村干部開展工作,以此向政府部門施壓。在東鄉縣紀委調查并明確答復該款項去向和用途后,周某某等人仍不罷休,繼續通過威脅、辱罵、孤立村民等方式,破壞周家塬村委會換屆選舉,阻擋多項惠農工程正常施工,嚴重影響了基層組織建設,妨害了惠農政策實施。

【檢察履職情況】

在該案審查批捕期間,東鄉縣檢察院積極介入偵查,就取證方向、證據標準、取證范圍等方面提出近百條補充偵查意見,監督追加漏犯4人。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移送審查起訴后,東鄉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且各被告人利用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經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各被告人被一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提前介入引導取證,深挖漏犯,形成打擊合力。州、縣兩級檢察院及時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對法律適用、案件定性、深挖徹查等方面充分研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該案的順利辦結,有效地震懾了“村霸”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為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參與農村社會綜合治理提供了較好的借鑒意義。

2、楊某某盜竊案

【基本案情】

楊某某2019年初被評為精準扶貧戶,在確定幫扶項目會上提出飼養20只羊的意愿(按照政策可以享受國家補助10000元)。但因家庭貧困,楊某某無力購買羊只,遂向鄧某飛提出賒賬購買其20只羊,鄧某飛未同意。2019年11月份,楊某某見鄧某飛疏于管理其放養的羊只,便三次上山趕回鄧某飛的28只羊飼養。期間,因楊某某細心飼養,該28只羊生產羔羊6只。案發后,被盜的28只羊及6只羊羔全部發還被害人鄧某飛。

【檢察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提請靈臺縣檢察院對楊某某批準逮捕,承辦檢察官通過閱卷、調查走訪、訊問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審查了解到,該案雖盜竊價值較大,但楊某某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小,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還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在刑事拘留期間因心理壓力過大導致特發性房顫,三天昏倒五次。綜合以上情況,承辦檢察官認為楊某某雖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無社會危險性,遂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進一步了解到楊某某2013年因家貧入贅外鄉,但為照顧撫養其長大的外祖母又回到條件更艱苦的老家,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楊某某長子5歲,次子2歲,均由妻子照顧,家庭收入微薄,若對其判處實刑,其家庭將失去生活來源,楊某某本人也將失去護林員的工作崗位。結合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采納。

【典型意義】

該案系因貧困引發的偶發性侵財案件。承辦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不僅僅通過閱卷了解案情,還通過訊問、走訪、調查核實等方式全面了解案卷之外的相關信息,為準確、妥善處理案件打下堅實基礎。在查明案件事實后,檢察機關依法對楊某某作出不批捕決定,之后又提出寬緩的量刑建議,既體現了國家對盜竊犯罪的打擊,又融情于法彰顯了司法溫度。楊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借錢購買了30只羊進行飼養,其妻子也被靈臺縣公益性工作崗位招錄,家庭情況逐漸改善。該案的辦理結果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馬某某賭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12月底,馬某某伙同其他人多次聚眾賭博,期間馬某某出資參與“點子公司”賭博。2019年5月,在思想斗爭后,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7月3日馬某某因涉嫌賭博罪被批準逮捕。

【檢察履職情況】

靖遠縣檢察院駐監所檢察室檢察官在與在押人員開展談心談話過程中,了解到馬某某是當地兩家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因其被采取強制措施,其所經營的農民合作社和園林公司的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合作社的農戶因無法及時領到苗木款,生產生活也受到嚴重影響。該院立即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通過走訪、談話、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召開評估會等方式,全面核實馬某某是否具備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經審查后,該院認為馬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其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采取更為輕緩的強制措施不存在社會危害性,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被公安機關采納,對馬某某作出取保候審決定。2019年10月15日,靖遠縣檢察院以涉嫌賭博罪對馬某某提起公訴,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量刑建議,最終馬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在緩刑考驗期間,靖遠縣檢察院與社區矯正部門協作配合,對馬某某進行心理教育、情緒疏導,引導其真心悔罪,積極回報社會。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期間,馬某某主動向靖遠縣某村防控點捐贈了方便面、手套、口罩等價值5000元的物資,并向靖遠縣紅十字會捐款5000元現金,支援抗擊疫情。

【典型意義】

馬某某所經營的農民合作社和園林公司,帶動了當地包括10多個貧困戶在內的65戶村民種植國槐、香花槐、柳樹等暢銷林木,是當地村民脫貧致富的重要平臺。靖遠縣檢察院在本案辦理中,把依法辦案與服務保障脫貧攻堅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并主動教育引導馬某某認罪認罰、真心悔罪,既保證了案件依法順利辦理,又最大限度降低了辦案對民營企業和扶貧帶貧項目的負面影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4、瓜州縣沙河鄉三任領導濫用職權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5年期間,裴某、楊某某、段某某先后利用擔任瓜州縣沙河回族鄉政府鄉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分別套取、截留、挪用國家各類惠農扶貧項目專項資金3855485元、4867175元、2334700元,存入“小金庫”帳號內濫支濫用。李某某在擔任瓜州縣沙河鄉出納、會計、項目辦主任、財政所長、財經辦主任期間,先后在裴某、楊某某、段某某安排和授意下,騙取、套取、截留國家各類扶貧惠農項目資金合計6761175元。

【檢察履職情況】

該案線索系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發現,瓜州縣檢察院以服務保障脫貧攻堅大局為重,在反貪、反瀆職能轉隸前夕不等不推,積極向有關方面匯報情況后立即組織偵查,在兩個月時間內即偵查終結移送起訴。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瓜州縣檢察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針對該案辦理過程中發現的涉農領域資金使用監管不嚴、套取專項資金、私設小金庫等問題,瓜州縣檢察院及時向該縣相關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加強鄉鎮重點崗位、重要人員、重點環節、重大項目風險防控,構建權責明晰、監控有效的扶貧資金管理制度。

【典型意義】

瓜州縣系移民大縣,移民人口占全縣人口58%。由于瓜州縣地大物稀,基礎農業薄弱,國家自2008年以來從中央到省市持續下達扶貧資金,通過實施相關扶貧項目幫助移民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存條件。但沙河民族鄉連續三任領導在長達七年時間,相互“傳承”,套取、截留、挪用國家各類惠農扶貧項目專項資金600多萬元存入“小金庫”胡支亂花,使國家扶貧政策大打折扣,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瓜州縣檢察院通過查辦該案,深挖該鄉連續三任領導“傳承式”腐敗,既斬斷了伸向扶貧資金的黑手,又對鄉鎮一線扶貧干部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5、石某某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隴西縣某苗木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下稱合作社)向隴西縣首陽鎮申請了320萬元的帶動型精準扶貧貸款,經審核后確定該鎮石家磨村、董家堡村、王家磨村的64戶建檔立卡貧困戶為合作社帶動對象。2015年9月至10月,在時任首陽鎮副鎮長、石家磨村聯系領導、石家磨村黨支部書記石某某的協調幫助下,石家磨村的43戶農戶與該合作社、鎮政府、石家磨村村委會簽訂協議,約定43戶農戶同意合作社使用每戶5萬元的脫貧貸款,合作社以每年不低于信貸額度8%的標準向農戶分紅。貸款辦理過程中,政府要求合作社提供反擔保,石某某與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鄭某甲、主要經營人鄭某乙協商,用其本人工資及房產提供擔保,貸款到位后其使用50萬元,分紅由其承擔。貸款到位后,經石某某多次催要,鄭某甲向石某某丈夫的銀行卡打款30萬元,石某某夫婦將該30萬元用于償還借款。2016年、2017年度給農戶分紅的4.8萬元由合作社墊付。

【檢察履職情況】

本案系隴西縣監察委員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經兩次退回補充調查,隴西縣檢察院審查后認定,石某某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擅自挪用政府貸給合作社的精準扶貧專項貸款,主觀犯意明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涉嫌挪用公款罪,遂依法對石某某提起公訴。隴西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扶貧領域專項貸款存在的問題,隴西縣檢察院向相關主管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促進其加大監管力度。

【典型意義】

扶貧貸款是用于支持脫貧攻堅的財政涉農資金,事關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結合該案證據和事實,對照法律規定、國家政策進行綜合研判,做到精準定性,防止造成有罪不究,助長不法行為。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對打擊精準扶貧貸款領域職務犯罪具有積極的震懾作用,也為同類型案件檢察履職提供了案例示范。

6、永昌縣水務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永昌縣被甘肅省水利廳、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列為地方性飲水氟中毒病區名單。2019年4月1日,永昌縣衛健局對永昌縣紅山窯鎮水泉子村飲用水進行抽樣檢測,監測出該村十個社村民飲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過了1.0mg/L的飲用水水氟新標準,不符合國家一級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5月,永昌縣檢察院對該案立案審查。經審查認為,永昌縣水務局負有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及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農村飲水工程水質化驗、檢測和水源地保護等職責,但一直未能解決水泉子村人飲工程飲用水氟超標問題,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情形。該院向縣水務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其積極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快進度完成除氟設備安裝,保證水泉子村10個社村民生活飲用水水質安全。縣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向縣委縣政府專題報告,積極爭取財政專項資金。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縣兩級水務部門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8月,建成132㎡除氟車間1座,安裝氟處理設備1套,消毒設備1套,圖像監視系統1套。隨后,永昌縣水務局委托鑒定機構對水泉子村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飲用水進行抽樣檢測,水氟含量為0.57mg/L,達到國家一級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至此,徹底解決了紅山窯鎮水泉子村10個社597戶2401人飲用水氟超標問題。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我省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涉及農村居民人飲水安全的公益訴訟典型案件。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運用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通過督促水務部門依法履職,解決了當地群眾最關切的實際問題,推動該縣完善了農村飲用水安全領域的綜合治理,有效改善了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

7、唐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唐某某與他人共同經營山丹縣某環保建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公司)期間,拖欠趙某某等5人工資共計人民幣66895元。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舉報后,介入調查并先后發出公告、勞動保障監察指令書等責令建材公司和唐某某支付拖欠工資,但建材公司和唐某某拒不支付。2018年6月4日,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山丹縣公安局。同年10月8日,山丹縣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山丹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11月20日,杜某某等27人向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建材公司拖欠工資問題。經查,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杜某某等27人在建材公司務工,被拖欠工資194596.7元。該局責令建材公司支付拖欠工資,但公司負責人唐某某一直在外逃匿,拒不支付。2019年1月15日,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該案移送山丹縣公安局。

【檢察履職情況】

山丹縣公安局將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趙某某等5人勞動報酬案移送山丹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在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又將建材公司拖欠杜某某等27人工資案移送山丹縣公安局,但公安機關未及時立案。山丹縣檢察院知悉情況后監督縣公安局立案,并派員提前介入,圍繞欠薪追繳工作引導偵查。經上網追逃,唐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獲。唐某某到案后,主動全額退還了所欠趙某某等5人和杜某某等27人的工資。山丹縣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建材公司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真正主體,唐某某系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拖欠工資負有主要責任,遂決定依法追加建材公司為被告一并起訴,同時引導唐某某認罪認罰,并提出量刑建議。山丹縣法院依法審理后支持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當庭判處建材公司罰金10000元,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通過依法全面履行審查起訴和法律監督職責,幫助被欠薪農民工要回了應得的勞動報酬,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給唐某某以改過自新的機會,努力為涉罪民營企業繼續經營創造條件,取得了多贏的辦案效果。

8、甘肅某工程建設公司拖欠517名農民工工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甘肅某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甘肅某工程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建設會寧縣大溝鎮莊灣村“精準扶貧”項目工程合同,工期為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10月30日,施工量達到50%后,甲公司支付70%工程款,以后按每月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將勞務分包給王某某等7人,由該7人分別聯系當地農民工施工。由于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乙公司拖欠517名農民工工資共計837萬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10月,張某某通過12309電話向白銀市檢察院反映該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起該市檢察院高度重視,并將線索轉交會寧縣檢察院辦理。會寧縣檢察院經調查核實,發現甲公司沒有依法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也未按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撥付工程款,致使乙公司拖欠張某某等517名農民工工資837萬余元,且517名農民工中有60余人為建檔立卡的精準扶貧戶,工資拖欠導致農民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考慮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該案糾紛的周期較長,為了使517名農民工在春節前領到工資,會寧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多次聯系、走訪甲、乙公司,就相關法律問題及欠薪的法律后果等進行釋法說理,最終促成乙公司與農民工達成和解,在春節前向農民工支付了欠付工資總額的75%。截至2020年7月14日,乙公司分兩次全部付清了剩余的拖欠工資。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適當履行勞動保障、監察等職責的問題,會寧縣檢察院及時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改正。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農民工人數眾多,拖欠工資金額巨大,且有相當一部分為精準扶貧戶,不及時解決容易引發群體糾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會寧縣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中,把解決農民工實際困難作為辦案著力點,精準掌握情況,積極開展檢調對接化解矛盾,既高效率解決了欠薪問題,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也有效降低了農民工維權成本。

9、吳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8日,劉某某飲酒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景泰縣漫水灘鄉漫水灘村村民吳某某駕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經景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某無責任。吳某某的傷情經鑒定為創傷性腦血腫、腦挫傷,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2017年11月2日,景泰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景泰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月2日景泰縣檢察院以劉文武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吳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年3月30日景泰縣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賠償吳某某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等76萬余元。后吳某某向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劉某某除涉案車輛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縣法院裁定終結了該案執行程序。

【檢察履職情況】

2019年5月,景泰縣檢察院干警在漫水灘村入戶幫扶調查時,發現吳某某家庭生活困難,遂向其及家人宣講了國家司法救助政策。吳某某的妻子向景泰縣檢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該院依法受理該案后,辦案人員在調查中了解到,吳某某家系精準扶貧建檔立卡戶,吳某某因車禍造成身體嚴重損傷,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近40萬,雖然保險公司賠償了12.2萬元,被告人劉某某賠償了5萬元,但仍有較大數額欠債無力償還。車禍造成吳某某本人身體偏癱,語言溝通有障礙,需要人長期照顧。家中老母親常年癱瘓在床,妻子患有侵蝕性葡萄胎需要定期化療,兩個女兒長期營養不良。一家人擠在一間不到30平米的土坯房內,生活十分困難。該院經審查認為,吳某某的情況符合《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規定,應當予以救助。為加大對吳某某的救助力度,該院于2019年8月19日層報省檢察院審批核撥救助資金。經省檢察院審核,決定給予吳某某國家司法救助金15萬元。景泰縣檢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吳某某足額發放了救助金。同時,通過向吳某某戶籍所在地鎮政府通報情況,幫助其落實了農村戶籍人員二類低保政策。

【典型意義】

該案申請人系精準扶貧建檔立卡戶,因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家庭生活更加貧困。檢察機關通過履行司法救助職能,主動幫助其解決生活急迫困難,并聯系有關部門為其落實低保、困難補助、臨時救助等扶貧措施,幫助其家庭走出困境。該案充分體現了國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難”的屬性,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十佳國家司法救助案例”。

10、馬某某等拒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廣河縣檢察院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發現,馬某某等人作為適齡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以讓子女外出打工、在家幫工等理由,拒絕送子女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經鎮、村工作人員、扶貧干部和學校師生多次勸說無果。為維護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廣河縣檢察院按照“控輟保學”工作要求,向縣婦聯發出檢察建議2份,督促起訴。縣婦聯向該院申請支持起訴,希望共同監督被告履行監護人責任,將子女送校返學。

【檢察履職情況】

收到支持起訴申請后,廣河縣檢察院經深入當事人所在村組、學校,走訪調查核實輟學原因,依法收集相關證據后,向廣河縣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2份,支持廣河縣婦女聯合會以馬某某等2對夫婦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定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由廣河縣法院巡回法庭在被告人所在村公開開庭審理,縣檢察院、法院干警、鎮村干部、鎮轄各中小學校長及群眾500余人旁聽了庭審。經調解,被告人當庭表示后悔,書面具名認錯,并承諾保證立即將各自子女送回學校復學,直至完成學業。庭審結束后,在檢察干警的陪同下,失學學生順利返回廣河四中復學。

【典型意義】

廣河縣檢察院把民事檢察職能與脫貧攻堅、控輟保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通過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手段,先后聯合縣婦聯對6起拒不送子女上學案件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該院通過跟蹤監督,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充分履職,防止出現一邊返學一邊輟學的現象,努力實現在教育扶貧路上“一個都不能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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