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我的電動車沒電了,我不想要了,你要不要?”
“要的,推過來。手續和鑰匙呢?”
“沒有,丟了。”
“那到時候就拆著賣吧。”
于是曾某某和劉某某將盜竊來的22輛電動車陸續出售給廢品收購經營者李某某和梁某某……
近日,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曾某某、劉某某等四人涉嫌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法院經審理,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某、劉某某一年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處罰金8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八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緩刑一年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處罰金3000元。
據悉,今年3月至4月間,曾某某伙同劉某某多次盜竊停放在路邊的二輪電動車、摩托車22輛,后向某廢品回收站經營者李某某與廢品收購個體戶梁某某出售。經鑒定,所盜車輛價值30880元。
“李某某、梁某某對收購的車輛沒有核實來源票證等材料,對車鎖被損壞視若無睹,為追求經濟利益而低價收購,其在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同時也沒有按照市場價格給付合理的對價,存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系明知為犯罪所得而收購,所以二人系明知電動車來源不明,但仍存僥幸心理將上述多輛電動車收購后再次出售獲利,二人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辦案檢察官介紹。檢察機關遂以曾某某、劉某某二人涉嫌盜竊罪,李某某、梁某某二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曾某某等四人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出示了相關證據,圍繞案件事實、量刑情節等發表了公訴意見,并根據庭審情況,在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對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意見,對四被告人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
犯罪分子在實施盜竊、搶劫等犯罪后,廢品公司往往成為他們銷贓變現的第一選擇。部分廢品公司為追求利潤,往往抱著僥幸心理收購犯罪分子的贓物,導致事發后獲刑。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廢品收購站經營者要守法經營,在收購物品時,應當了解清楚物品的來源并做好登記,如果發現物品來路不明時,應當拒絕收購。發現可能存在銷贓行為,應當及時報警,切莫存在僥幸心理,因蠅頭小利而逾越法律底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