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后你會怎么做?聯系失主?交給警察?放置不理?還是打起“歪”主意?
近日,岷縣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起盜竊案,楊某撿到他人手機后盜刷手機內的微信零錢,最終惹禍上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據悉,2023年7月,刑滿釋放人員楊某在打麻將時將他人遺落在麻將館的手機撿走,在成功破解密碼后,便用該手機在多個商鋪通過微信掃碼支付的方式盜刷失主微信零錢七千余元。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岷縣檢察院以楊某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因楊某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后經法院審理,對楊某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提醒】
廣大市民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機,提升安全意識,避免設置過于簡單的手機密碼,以防手機不慎遺失時被輕易盜刷錢財。如遺失手機,應第一時間對手機卡、銀行卡、微信賬號等進行掛失或凍結,避免擴大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