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徽縣檢察院會同相關單位在嘉陵江流域大灘河段開展補償修復水生態增殖放流活動,在確保科學、規范放流的前提下,被告人王某、曹某二人購買的2.6萬余尾裂腹魚被投放至嘉陵江流域大灘河段。
據悉,王某、曹某二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電擊捕魚,經鑒定,非法捕撈造成水生生物直接和間接損失共計13.5萬元。
“我們審查后認為,王某、曹某二人在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同時,破壞了水生資源和生態平衡,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還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辦案檢察官介紹,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辦案檢察官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磋商,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水生生物資源修復義務。經釋法說理后,當事人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增殖放流方案出資購買相應價值的魚苗投放到指定區域,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不能一訴了之。我們將聯系相關單位,共同建立‘增殖放流’協作機制,讓增殖放流進一步規范化,積極引導‘生態違法者’轉變為‘生態修復者’,實現違法行為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的有機結合,為長江流域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貢獻檢察力量。”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王文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