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二被告人一年至二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0000至25000元不等罰金。
據悉,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從非正規渠道購進多種保健品,向多地保健品店銷售。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某某從王某某處購進保健品在店內銷售。2022年6月,永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從陳某某店內查獲相關保健品48種,經抽樣檢驗,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永昌縣檢察院對二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展開立案調查,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辦案中,檢察官加強釋法說理,多次向二人闡釋西地那非對人體的危害,王某某、陳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主動繳納了公益損害賠償金,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
案件提起公訴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二人均未提出上訴。
據介紹,近年來,永昌縣檢察院不斷加強與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的溝通協作,通過履行監督職能提升工作合力,依法打擊食藥安全領域違法犯罪,切實將維護食藥安全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里、落實在行動中;同時加強橫向協作,充分發揮提前介入、內部線索移送等機制,融合推進一體化履職,切實筑牢食品藥品安全防火墻,為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食藥安全關乎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銷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不僅要受到刑事追究,還要承擔民事責任。無論是網店還是實體店,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導致生產、銷售的保健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法添加物質,即使獲利較小,也有可能獲刑。廣大群眾購買任何一種食品或者保健品時一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對來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時刻保持警惕心理,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