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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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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工作細則

時間:2022-01-12 15:00:56  作者: 點擊數: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工作細則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第12屆第47次檢察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特約檢察員工作,促進特約檢察員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中央統戰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強特約人員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工作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甘肅省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特約檢察員是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省檢察院)按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以兼職形式履行相關檢察工作職責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

第三條  省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工作辦事機構設在省檢察院辦公室,負責日常聯系特約檢察員、協調特約檢察員參加檢察活動,定期向甘肅省委統戰部、特約檢察員所在黨派和單位通報特約檢察員工作聯系情況。

 

  聘任、職務免除

 

第四條  特約檢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識,有較強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能力和理論政策水平。一般應當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擔任副處級以上行政領導職務;

(三)在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會影響力,作風正派,關心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檢察工作;

(四)自愿從事特約檢察員工作;

(五)年滿23周歲,一般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宜擔任特約檢察員:

(一)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二)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職人員;

(三)律師;

(四)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咨詢委員;

(五)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特約檢察員職責的人員。

第六條  因違紀違法行為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特約檢察員。

第七條  特約檢察員的聘任工作由省檢察院辦公室負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檢察工作實際需要,確定特約檢察員名額人數;

(二)向甘肅省委統戰部提出聘請特約檢察員的意見,明確聘任條件、人數和要求,請甘肅省委統戰部提出推薦人選,由省委統戰部提供被推薦人的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被推薦人應當填寫并提交《特約檢察員人選推薦表》(附件)一式三份。

(三)商請省檢察院政治部共同對推薦人選進行考察,考察內容主要包含《特約檢察員人選推薦表(附件)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被推薦人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并在征得被推薦人所在單位及其本人同意后,共同研究確定聘任人選;

(四)確定的聘任人選名單及意見抄送甘肅省委統戰部和聘任人選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并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召開聘任會議,由省檢察院檢察長頒發《特約檢察員聘書》(由省檢察院辦公室制發統一樣式),并向社會公布聘任人員名單;

第八條  省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和各市(州)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不得互相兼任,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人民檢察院擔任特約檢察員。

第九條  特約檢察員因工作、職務變動或者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以及出現其他影響履職的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向省檢察院報告,并辭去特約檢察員工作。

省檢察院發現特約檢察員具有第一款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解聘決定。

 第十條  特約檢察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檢察院應當商請甘肅省委統戰部予以解聘,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民主黨派、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一)有違紀、違法行為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的;

(三)本人不愿繼續擔任,申請在聘期內解除聘任職務,經省檢察院同意的;

(四)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特約檢察員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情形的,由省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聘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對解聘決定有異議的,本人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二條  被解聘的特約檢察員不得再次擔任特約檢察員。

第十三條 特約檢察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屆滿后,特約檢察員職務自動免除。

第十四條  增補特約檢察員依照本細則有關條件和程序執行。

                                職責、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特約檢察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檢察業務工作中的專業性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二)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和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民主監督,收集、反饋包括所在民主黨派、單位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經業務部門提出申請并報檢察長批準,參與有關案件的研究和討論以及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提出咨詢論證意見;

(四)參加檢察院組織的座談、調研、檢查、巡視活動,參與有關案件公開審查,參加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檢察工作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

(五)宣傳社會主義法治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第十六條  特約檢察員履行職責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檢察院有關工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檢察院有關會議,發表咨詢意見;

(三)了解檢察院部署開展重大檢察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情況,參加有關制度規范的制定和理論問題的研討;

(四)反映和轉遞群眾控告、舉報、申訴和來信,反映包括所在民主黨派、單位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了解跟蹤處理結果和采納情況;

(五)參加檢察院組織的業務培訓;

(六)向檢察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七條  特約檢察員履行職責負有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檢察機關工作制度,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和相關工作紀律;

(二)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廉潔、盡職盡責、不謀私利、不徇私情;

(三)以特約檢察員身份從事或者參加檢察院組織以外的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征得檢察院同意,事后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特約檢察員在履職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弄虛作假,提供不實材料;

(二)妨礙案件公正處理;

(三)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宴請、饋贈等行為的;

(五)在參與案件辦結公開前,披露案件信息。

第十九條  特約檢察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自行回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研究、討論和咨詢論證工作: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省檢察院發現特約檢察員具有需要回避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回避決定,或者要求特約檢察員自行回避。

 

  履職保障

 

第二十條  省檢察院應當為特約檢察員履行職責提供下列條件與便利:

(一)通報檢察工作重大部署、決定及其他重大檢察工作情況;

(二)邀請特約檢察員參加或者列席有關會議,調研檢察工作,參與執法檢查、案件評查、案件公開審查等活動;

(三)組織特約檢察員業務培訓活動,幫助特約檢察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檢察業務知識;

(四)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省檢察院保障特約檢察員履行監督職責的正當權利。支持特約檢察員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反映真實情況,堅持正確意見。凡侵犯特約檢察員權利、打擊報復或者阻礙特約檢察員履行職責的,依法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特約檢察員參與省檢察院組織的調查研究等活動,差旅費、住宿費、出差補助由省檢察院辦公室負責辦理報銷。

       省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參與市、縣級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活動,由市、縣級人民檢察院提供工作保障。

特約檢察員因履行職責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費用,由省檢察院按規定核報。

特約檢察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省檢察院業務經費保障范圍。

第二十三條  特約檢察員因履行監督職責被所在單位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省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單位或向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于在檢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特約檢察員,由省檢察院給予表彰和獎勵,并且將表彰決定抄送甘肅省委統戰部、特約檢察員所在黨派和單位。

第五章    辦事機構職責

 

第二十五條  省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工作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政治部開展特約檢察員的聘任、解聘、增補等工作;

(二)協調特約檢察員相關工作,提出特約檢察員年度工作計劃。對機關各部門落實特約檢察員工作制度和計劃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總結特約檢察員年度工作情況,定期向院黨組或者檢察長報告;

(三)組織、召集特約檢察員工作會議;

(四)承擔特約檢察員轉遞、提供的舉報線索和控告、申訴材料的轉辦、督辦和反饋工作;

(五)組織特約檢察員進行業務培訓,為特約檢察員提供業務學習資料;

(六)受理、移送、督辦和反饋特約檢察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接受特約檢察員的回避申請,并向檢察長報告,通知機關相關部門;

(八)幫助解決特約檢察員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九)承擔對各市級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工作的聯系和指導工作,開展工作調研和理論研究,組織經驗交流,加強和改進特約檢察員工作;

(十)辦理院黨組或者檢察長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特約檢察員工作辦事機構應當加強與甘肅省委統戰部相關部門、特約檢察員所在民主黨派和單位的溝通聯系,定期通報特約檢察員的履職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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