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涉及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同步
審查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刑事檢察部門:
現將《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及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同步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0年3月30日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關于涉及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同步審查辦法
為推動“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深入開展取得實效,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根據高檢院《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解答》要求,結合我省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涉及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包括公安機關和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是民營企業、民營企業投資者、負責人、管理者的案件。
第二條 下級院在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前應層報省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案件是否貫徹落實高檢院相關刑事法律政策進行審查。
第三條 各級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涉及民營企業案件,在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辦案程序等方面能否適用高檢院《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解答》,應提出明確意見。
第四條 案件材料實行層報,縣區院報市、州、分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市、州、分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加注意見,并對縣區院辦案中貫徹落實高檢院相關刑事政策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省市兩級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確定專人負責同步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對審查意見把關審核。
省院同步審查案件,必要時可要求下級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具體案件承辦人匯報案件相關情況。
第六條 省院與市縣兩級院對刑事政策適用無分歧意見,或者省院與辦案單位無分歧意見的,審查人提出意見,經省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后即可予以批復。
省院與市縣兩級院在刑事政策適用方面存在分歧,可能需要變更下級院意見的,由原辦案單位層報省院請示,省院按照請示案件程序辦理。
第七條 下級院報送的案件材料主要包括市級院同步審查報告、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意見書。
第八條 下級院報送的案件材料,應當在法定辦案期限屆滿前10日內報送,市、州、分院應在3日內審查完畢,層報省院專項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院應在5日內審查完畢,并復函市級院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