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動態】
v省檢察院、省工商聯聯合召開“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
【典型案例】
v“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第一輯)
【省院動態】
省檢察院、省工商聯聯合召開
“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
新聞發布會
10月28日上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甘肅省工商業聯合會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有關情況。省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丁霞敏,省工商聯黨組成員、副主席張益民,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白芙蓉,省工商聯商會工作部部長劉昶出席發布會并答記者問。會上,丁霞敏副檢察長和張益民副主席分別通報了省檢察院和省工商聯開展專項行動的情況。對外發布了全省檢察機關“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典型事案例,參會領導回答了記者提問。新聞發布會由省檢察院政治部宣教處處長常小銳主持。
丁霞敏通報了全省檢察機關開展專項行動的有關情況。5月14日,省檢察院與省工商聯聯合召開動員部署會,在全省推開“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專項行動以“省級部署、三級聯動、分年實施、分層推進、分類指導”為原則,緊緊圍繞民營企業實際需求,推出“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民營企業的黑惡勢力和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建立常態化防錯糾錯辦案機制;對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依法審慎使用強制性措施;在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中落實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穩妥辦理涉民營企業公益訴訟案件;加強對涉民營企業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生效民事裁判及行政非訴執行情況的法律監督;開展支持民營企業起訴工作”等十大服務保障措施,努力為民營企業提供更精準的服務。
按照專項行動安排部署,自6月份開始,全省檢察機關組織開展了“千人進萬企”大走訪大調研大排查活動,截止9月30日,共走訪民營企業10761家,收集企業反映的問題線索1121條,通過提供咨詢、協調溝通、依法監督等方式,處理辦結304件,幫助民營企業解決了一批生產經營中的問題和困難。同時,全省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起訴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等影響非公經濟發展的犯罪805人,監督糾正有案不立、立案不當、偵查活動違法等48件次;對涉非公經濟債務糾紛、股權分配、知識產權等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18件,積極營造法治營商環境。
工作中的亮點和成效:
一、積極創建服務民企新機制。專項行動推開后,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迅速成立“一把手”總負責的領導小組,在落實省檢察院、省工商聯制發的《實施方案》基礎上,按照“聯系全覆蓋、對接常態化、服務專業化、保障法治化”的要求,緊密結合各地實際,積極探索創建服務民企的新模式、新機制,不斷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如嘉峪關市檢察院出臺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二十條措施”;平涼市檢察院派出檢察服務室入駐市工商聯、政務服務中心,為民營企業提供便捷服務;蘭鐵分院與成都、南寧鐵檢分院共同簽署加強沿線鐵路檢察機關協作配合的工作意見,攜手為“蘭渝”“渝桂”等南向通道沿線企業提供司法服務;蘭州市城關區檢察院與蘭州一帶一路貿易商會簽訂《檢企共建合作協議》,構建多元化保護格局,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全面綜合的法律服務。
二、深入走訪助力民企解憂困。全省檢察機關把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作為服務民營企業的重要抓手,通過開展“千人進萬企”大調研、大走訪、大排查活動,組織2855名檢察干警登門走訪本地大中小微民營企業,了解企業的發展狀況,收集企業反映問題和訴求,征求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發現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線索。對收集到的問題線索,以“盡我所能、傾我全力”的態度做好處置辦理工作: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和事項,快速分流到相關業務部門,綜合運用檢察建議、抗訴、糾正意見等措施,及時辦理,限期辦結,書面回復;對“融資難”“執行難”等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積極溝通有關方面協調解決;對重點案件和事項,采取院領導掛牌督辦的方式,加大辦理力度。通過聯絡、保障、監督、服務等方式,真正做到知“民”情、解“民”憂、保“民”權、護“民”利,讓民營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截止9月30日,全省檢察機關對收集匯總的1121條問題線索,移送分流813件,已辦結304件,向企業回復辦理結果264件。各級檢察院領導掛牌督辦問題線索399件。
三、依法履職優化營商軟環境。全省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企案件中,嚴格落實最高檢關于服務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11條執法司法標準,準確把握法律政策,努力做到“盡職不越權、參與不干預、保護不偏倚、服務不添亂”,最大限度降低檢察辦案環節對民營企業造成的影響。今年前三季度,檢察機關對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限制人身自由也能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民營企業負責人,落實“少捕慎訴少監禁”刑事政策,審慎使用強制性措施,依法不批捕133人,較去年同期同比上升77.33%;充分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118位民營企業負責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較去年同期上升96.67%;開展涉民營企業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監督變更強制措施6人。
四季度,省檢察院將借力正在開展的“做優刑事檢察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動”,以院領導掛牌督辦問題線索為抓手,繼續開拓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發揮檢察智慧,有效整合執法司法資源,與工商聯、工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密切協作,抓好在辦線索問題的處理和解決。通過辦理一批有影響、標志性的案件,讓民營企業有更多更實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積極營造我省良好營商環境貢獻檢察力量!
張益民通報了全省工商聯系統開展專項行動的有關情況。省工商聯充分發揮職能,專項行動取得積極成效。截止目前,全省專項行動聯合走訪民營企業10761家,各級工商聯領導干部陪同走訪478家,召開座談會議、聯席會議185次,收集匯總企業訴求、困難問題、案件線索千余件,已辦結304件,正在辦理案件308件,協調移送其他部門509件,已反饋企業264件。
一、深入開展大調研、大走訪、大排查活動。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廣泛聯系商會、民營企業的優勢,積極配合同級檢察機關開展大調研、大走訪、大排查活動,并將專項行動與貫徹落實省委“千企調研紓困”行動部署深入融合,了解收集民營企業發展的問題,深入分析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難點、痛點、堵點,認真聽取民營企業家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對進一步優化我省民營企業發展環境的認識和建議》的調研報告,為持續開展民營企業減負增效、紓困解難、優化環境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政策建議。
二、持續加強法治宣傳。全省各級工商聯通過宣講法律、闡釋法規、解讀政策、維護權益、解析案例、排查風險、警示教育等,寓生動的法治宣傳于鮮活的法律服務之中,截止目前,各級工商聯及所屬商會已累計舉辦法律宣講、法律講座、法律咨詢等活動385場次,為千余家民營企業了提供法律服務。
三、強化機制渠道建設。探索完善了檢察院與工商聯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反饋渠道和協調溝通機制,通過省工商聯移送民營企業疑難案件7起,經省檢察院與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門,各市州檢察院協調溝通,正在妥善解決之中。
四、推動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全省工商聯先后與政法委、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了合作關系,通過各部門共同努力,協調解決民營企業發展問題56起;酒泉市委市政府制定“一企一策”幫扶工作實施方案,制定10項具體幫扶措施,幫助解決企業在經營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了企業市場競爭力;山丹縣出臺了《企業首席服務官制度實施方案》,選派縣級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擔任民營企業的“首席服務官”,對民營企業開展“一對一”服務,并建立“首席服務官”考核評價辦法和動態管理機制,深受各方面歡迎。
下一步,各級工商聯將積極配合檢察院做好跟蹤落實,在加強工作規范性,推進工作常態化,擴大工作影響力等方面進一步努力,并總結、提煉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做好宣傳推廣工作。
【典型事案例】
“維護民企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
典型案例
(第一輯)
案例一
鄧某某、張某某等32人職務侵占案
——依法懲治涉企犯罪,保護民企財產權益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鄧某某伙同張某某等32人在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A公司原本用于贈送特殊客戶的車位優惠券,以3-5萬元不等價格出售,并將出售所得金額共309.1萬元私分。2015年9月1日,A公司向蘭州市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2016年7月22日對鄧某某、張某某等32人以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二、做法成效
一是積極引導偵查,確保案件準確定性。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組織精干辦案力量集中分析研判案情,對在案證據的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審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完善、收集、固定證據,確保案件定性精準。最終,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鄧某某等3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刑罰,32名被告當庭認罪服判,未提出上訴。
二是堅持懲追并重,確保損失全額挽回。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堅持懲罰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加強與偵查機關溝通協調,在引導偵查犯罪的同時,把追贓挽損作為重中之重,通過不懈努力,最終為A企業挽回損失289.6萬元,占實際損失的93.7%,同時對其余贓款繼續追繳。
三是延伸檢察觸角,確保企業管理規范。針對案發企業存在的管理和制度漏洞,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向案發企業發出檢察建議,提出加強制度化建設、強化監督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意見,并與其簽訂了《檢企共建協議書》。
三、典型意義
該案的成功辦理,不僅有力打擊了職務侵占犯罪行為,還為企業追回損失,切實維護了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開展以案釋法,引導企業樹立良好的風險防范法律意識,有效預防違法犯罪,營造了民企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
案例二
A紙箱廠、岳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實現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和民企權益維護的雙贏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岳某在靖遠縣經營A紙箱廠時,因借債較多造成資金周轉困難,共拖欠員工勞動報酬563740元。2016年底,方某等17名員工到該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經多次協商無果后,該大隊向岳某親屬留置送達了農民工工資限期支付令,支付令到期后岳某既沒有支付拖欠員工工資,也未到勞動監察大隊說明情況。2018年7月20日,岳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抓獲歸案,后岳某家屬全額付清了被拖欠員工工資。
二、做法成效
2019年1月21日靖遠縣公安局以A紙箱廠、岳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后認為,A紙箱廠、岳某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額支付了員工的勞動報酬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并依法對A紙箱廠、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
三、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營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于多次欠薪、被行政處罰后仍然欠薪,影響惡劣的企業及其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真誠認罪悔罪、知錯改正,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減輕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積極修復被損壞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既要努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盡可能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訴求,實現雙贏共贏。
案例三
甘肅A礦業有限公司、B礦業有限公司
蔡某、劉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營造民企良好法治環境
一、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012年3月,A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B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分別從白銀市C縣國土資源局中標取得該縣E村不同地域的采礦權。2010年12月、2012年10月A、B礦業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E村進行鐵礦開采加工,期間白銀市C縣林業局以二公司開采鐵礦致使林地遭到毀壞為由,對蔡某、劉某分別進行了行政處罰。2012年至2014年,白銀市C縣林業局向省退耕還林辦申請變更退耕還林作業設計,省退耕還林辦同意后對黃家洼地區林地進行了部分調整,后白銀市C縣林業局同時指導上述兩家企業在新調整的退耕還林土地上進行易地補植補造,A公司與B公司分別異地補植造林1759畝、2066畝。2017年4月14日,白銀市C縣林業局以二公司采礦占用、毀壞林地803畝、425.13畝向森林公安機關報案,白銀市C縣森林公安局認定蔡某非法占用林地476畝、劉某非法占用林地191.63畝,移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做法成效
白銀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變更后的作業設計與原設計既有不同之處又有部分重合,蔡某、劉某及其企業實際占用、毀損的土地是否完全為林地無法認定;甘肅省退耕還林辦批復同意新的退耕還林作業設計后,未及時錄入系統,導致鑒定人員進行鑒定時,未將新的作業設計納入鑒定依據,因此案件中兩家企業毀壞林地的具體畝數無法準確認定;蔡某、劉某及其企業通過招投標取得采礦權后,因未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采礦挖毀山體,被林業部門行政處罰后,又在林業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了林地的補植補造,而新占用、毀壞林地的時間發生在補植之前還是之后因林業部門未及時發現無法確定。2018年8月17日,白銀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蔡某、劉某作出不起訴處理。
三、典型意義
本案的難點在于檢察機關辦理環境資源類案件過程中,該如何把握打擊犯罪與保護民企發展之間的關系,做到保護生態安全與優化營商環境雙贏共贏。對于因政策調整遺留的環境資源問題,要將恢復性治理置于首位,懲治環境資源犯罪僅是手段,根本目的是通過懲罰犯罪,促進自然環境修復和污染防治。因此,在辦案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充分發揮不捕、不訴職能,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公正、公平、誠信的法治營商環境,使民營企業家安心、放心經營發展。
案例四
天水市A縣工信局怠于履行職責案
——運用檢察智慧,推動民企改建升級
一、基本案情
天水市A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縣2家建材廠不符合環保要求,屬于應關停取締的“土小企業”,遂對此案件線索進行了走訪、調查。經調查發現,依據A縣制定的《土小企業專項整頓實施方案》,專項整頓活動由縣工信局牽頭組織協調,并負責督促檢查清理整頓工作,但在A縣工信局對29戶“土小企業”磚瓦窯進行清理并采取關停措施后,被關停的磚瓦窯既未按要求整改,也未進行拆除,致使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長期存在,生態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縣工信局作為清理關停“土小企業”的牽頭部門,存在怠于履職的情形。
二、做法成效
2018年9月,A縣人民檢察院向縣工信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積極履行協調、督促職責,盡快恢復受損的農用地,確保生態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免遭破壞。工信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協調各部門、各鄉鎮開展違規“土小企業”的拆除及耕地恢復工作。檢察建議發出后,A縣檢察院積極跟進案件進程,配合工信局制訂拆除方案,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后在檢察院的積極監督下,引起了縣委、政府對“土小企業”清理取締工作的高度重視,制定了《A縣“土小企業”清理取締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推動取締工作順利實施,截止2019年5月,該縣4戶符合政策規定的磚瓦窯對其生產線已做了相應的改造,改建投產后年產標磚1億余塊,基本滿足全縣用磚需求,其余25戶磚瓦企業已全部實現了“兩斷三清”和原有輪窯生產線的拆除,累計恢復耕地約250.036畝,部分已進行復墾耕地種植了玉米等農作物。
三、典型意義
該案的成功辦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運用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過程中,充分考慮經濟建設需求和民營企業經營發展實際,始終堅持圍繞服務保障大局的要求擔當,敢于作為、善于作為,在辦案中要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創新檢企互動方式,既以穩妥有效方法修復受損公益,又要避免“一刀切”式執法損害民營企業發展權益,在辦案中真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五
武威A工程公司與景某某、孫某某、徐某甲、徐某乙
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
——發揮民事檢察職能,維護民企合法權益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1日,貴州C公司安裝分公司(發包人)與甘肅武威A工程公司(承包人)簽訂了《嘉峪關B公司二期工程輔助工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上蓋有“甘肅武威A工程公司”的印章及委托代表人徐某甲的簽字蓋章。2011年9月9日,景某某(甲方)與徐某甲(乙方)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乙方以武威A工程公司資質承建嘉峪關市B公司二期項目基礎建設工程,向甲方借用資金6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12月9日,每月利息1.8萬元。協議上有景某某簽字、徐某甲簽字蓋章,并蓋有“甘肅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處項目部”的公章。協議簽訂當日,景某某向徐某甲賬戶轉入60萬元。2013年6月5日,經結算,徐某甲及其子徐某乙向景某某的丈夫孫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孫某某現金80萬元,此借款從2013年6月起至10月份全部結清。借條上有徐某甲、徐某乙簽字。2013年9月7日,景某某(甲方)與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徐某乙(乙方)簽訂《借款協議書》,雙方對還款事項約定如下:如乙方不能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還清80萬元借款,甲方可以向乙方任何一方主張本金80萬元和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協議上有景某某簽字、徐某甲簽字蓋章,景某某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該協議上蓋有“甘肅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處項目部”的公章,但徐某甲提交的該份協議上無該公章。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一直未予償還。2016年1月4日,景某某、孫某某訴至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徐某甲、徐某乙、武威A工程公司連帶支付其借款80萬元以及80萬元借款自2013年10月1日到實際履行之日期間按照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6年5月31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償還景某某借款80萬元,并承擔自2013年10月1日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11月10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償還景某某借款80萬元,并按年利率6%標準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期間的逾期還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3月2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武威A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武威A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和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向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
二、做法成效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甘02民終224號民事判決認定案件的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于2018年11月14日撤銷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9年5月27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民再23號民事判決,認為本案武威A公司對其工作人員向徐某甲出售資質以及武威A公司對徐某甲私刻公章并以公司名義從事一系列民事行為知情后,未及時有效地采取合理措施,雖存在一定的過錯,但該過錯與景某某、孫某某的經濟損失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據此武威A工程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判決徐某甲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景某某、孫某某借款80萬元,并按年利率6%標準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期間的逾期還款利息。
三、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要秉持公平正義理念,綜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種情節,確保案件公正處理,防止過錯責任擴大化侵害民企合法權益。同時,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依法提起抗訴,最終得到審判機關的支持并予以改判,這種處理結果,不僅避免了民營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更使其能最終擺脫訴累,專心經營,同時堅定了其法律維權信心,提高了防范風險法律意識,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