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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隴檢174】檢察日報丨?勞動關系咋變成了代理關系?——甘肅:查明事實依法抗訴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時間:2024-09-23 09:42:59  作者: 點擊數:

2024年9月18日,檢察日報民生周刊刊發《勞動關系咋變成了代理關系?——甘肅:查明事實依法抗訴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檢察日報》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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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今年已經上大學了,公司已經給我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我現在就想著好好供娃上學!”近日,甘肅省檢察院檢察官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抗訴案進行回訪時,當事人龔某的言語中透著感激。而在兩年前,龔某還在為和公司打官司的事心煩不已。

辭職被拒

申請勞動仲裁解約

2006年12月,龔某應聘進入某保險公司設立的遠程出單點從事出單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月工資890元。工作一段時間后,某保險公司決定由龔某獨自負責該遠程出單點的全部業務,勞動報酬以出單點的提成及個人代理保險業務的提成為主。

2019年7月,某保險公司撤銷了該遠程出單點,但沒有對龔某作出明確安置,只通知其居家辦公。龔某曾兩次向公司遞交辭職信。因辭職未獲批準,同年10月23日,龔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工資、社會保險費、經濟賠償金等共計40余萬元。仲裁委員會認定龔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12年的勞動關系,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龔某經濟補償金4.5萬余元。

訴至法院

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縮水

龔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身兼數職的工資及五險一金等費用共計30余萬元。白銀市白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在仲裁時只主張經濟賠償金,仲裁裁決保險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不當,且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僅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駁回了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龔某不服,向白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白銀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的存續時間;二是龔某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工資及繳納社保費的理由能否成立。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交了4份勞動合同、5份代理合同。這兩種合同在時間上有重合,通常認為簽訂在后的合同是對之前合同的變更。龔某多次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應當清楚勞動合同與代理合同的區別,對于已明確約定為代理合同的從業期間,不宜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由此可認定龔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長為六年一個月,故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龔某經濟補償金2.1萬元,駁回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龔某不服,向甘肅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按照12年認定勞動關系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及其他費用。甘肅省高級法院維持了白銀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駁回了龔某的再審申請。

申請監督

檢察院抗訴促改判

2021年8月25日,龔某向白銀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我明明在公司工作了12年,怎么就縮短成了六年一個月,剩下時間里的勞動關系怎么就變成代理關系了?簡直讓人難以理解和接受!”龔某告訴檢察官,法院沒有以雙方在仲裁委員會筆錄中認可的事實來認定案件事實,卻以他從未親筆簽名的假代理合同來認定雙方存在代理關系,明顯有悖事實。

結合龔某的陳述,經過細致審查后,白銀市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2022年12月15日,甘肅省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梳理、研判案件事實,并和雙方當事人積極溝通。“我離職后沒了收入,老公又欠了一屁股債,孩子也不好好學習打工去了,我現在只能去跳樓了。”龔某的情緒十分激動。檢察官多次在電話中勸慰龔某冷靜面對問題,告知其案件正在加緊辦理中,檢察機關一定會依法查明真相、維護公正。

“法院認定雙方存在代理關系的關鍵證據是保險公司提交的5份代理合同,而從白銀市檢察院取得的司法鑒定意見來看,這5份代理合同并不是龔某本人簽名的。原審法院沒有綜合全案證據客觀認定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僅以5份真實性存疑的代理合同來認定雙方存在代理關系,不符合事實。”承辦檢察官指出,“保險公司在仲裁時已自認勞動關系為12年,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時間為12年,應當依法抗訴。”經過認真研判,2023年5月20日,甘肅省檢察院依法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2023年11月17日,甘肅省高級法院指令白銀市中級法院再審本案。同年12月11日,白銀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雙方存在12年勞動關系的關鍵事實,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龔某經濟補償金4.5萬余元、工資報酬15萬余元、社會保險費3.4萬余元。白銀市中級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交非龔某本人簽名的代理合同作為證據,嚴重妨礙了司法秩序和對案件的正確處理,遂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5萬元的決定。

至此,這場持續了近5年的勞動爭議糾紛徹底解決。

樹立維權意識

要主動簽訂勞動合同

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近年來,在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的各類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大都存在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難以認定的問題。雖然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很多時候,用人單位并不愿意與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當糾紛發生時,就業人員便難以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從而導致維權困難。

“本案中,龔某雖然在保險公司工作了12年,但只與公司簽訂了3份勞動合同。龔某于2008年1月1日與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之后,直至2018年5月22日,才與公司簽訂第二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時間跨度長達8年,這就給了保險公司偽造證據的可乘之機。在此情形下,若沒有其他有力證據印證,確實難以確認那幾年里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代理關系。”承辦檢察官介紹。

據了解,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發現案涉勞動合同、代理合同上龔某的簽名字跡存在明顯差異后,隨即對案涉代理合同中龔某的簽名進行了司法鑒定。經白銀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涉5份代理合同中,龔某的簽名均非其本人所簽,結合保險公司在仲裁時對勞動關系為12年的自認,足以證實法院對勞動關系存續時間認定錯誤,繼而導致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等計算錯誤。檢察機關通過精準監督,使案件得以改判,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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