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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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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甘肅省檢察院發布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時間:2022-06-24 17:56:51 來源:第二檢察部  作者: 點擊數:

6月23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加強寄遞監管 打擊毒品犯罪 推動更高水平平安甘肅建設”專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加強寄遞監管、打擊毒品犯罪、推動更高水平平安甘肅建設工作情況及全省郵政業落實“七號檢察建議”加強寄遞渠道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并發布5個典型案例。

一、馬某某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運輸毒品 寄遞方式 技術偵查材料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馬某某與陳某某(二人系情人關系,另案處理)商議后,馬某某前往云南聯系毒品,并與陳某某電話商定通過寄遞物流發送接運毒品事宜。同年5月27日,馬某某電話告知陳某某裝有毒品的快遞到達蘭州的時間、地點及發貨人姓名,并安排其接貨。陳某某遂雇傭馬克某某(另案處理)前往蘭州市七里河區建西東路,接取馬某某從云南通過快遞運送的裝有毒品海洛因的郵包。當日17時許,馬克某某在接取郵包過程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外用綠色編織袋包裹的快遞郵包一個,從該郵包內查獲10個藏有毒品的煙筒,煙筒內共計查獲用黃色塑料紙包裹的白色塊狀毒品可疑物27塊,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狀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經稱量鑒定,共計凈重3491.86克,均含有海洛因成份。

本案由臨夏回族自治州康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檢察院審查后,以馬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提起公訴,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對馬某某作出有罪判決。一審判決后,馬某某提出上訴。經甘肅省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物流快遞行業的迅猛發展,寄遞物流日益成為人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快遞行業在方便人民群眾生活的同時,也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較之傳統的運送方式,犯罪分子通過寄遞這種新型的運送方式更加隱蔽,可以躲開公安緝毒部門的追捕,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試圖借助寄遞物流方式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本案系一起較為典型的通過寄遞物流方式販運毒品的案件。馬某某等人通過寄遞方式從云南向甘肅運送大宗毒品,在運送過程中,因“人貨分離”,馬某某等人被抓獲后,心存僥幸,拒不供認其所涉嫌犯罪事實,系“零口供”案件,證據相對比較薄弱。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辦理過程中,引導偵查機關重點收集監控資料以及技術偵查材料,通過客觀證據鎖定馬某某與陳某某預謀販運毒品的經過及內容,二人電話聯系溝通中涉及毒品數量、價格、郵包到達的時間、地點、郵包到達時注意周圍觀察等內容,能夠客觀全面地證實馬某某的犯罪事實。進而構建完整的證明體系,達到指控證實犯罪的目的。同時,該案系通過寄遞方式運輸毒品,折射出寄遞行業在寄遞收寄等環節存在的監管漏洞。檢察機關結合辦案,充分運用檢察+物流協作機制,會同郵政監管部門整章建制,推動“收寄驗收、實名收寄”等制度的管理和落實,不斷規范寄遞物流行業、從源頭上切斷毒品郵遞渠道,推動禁毒工作縱深發展。

二、陳某某、康某某等

7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運輸毒品 物流寄遞 多人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先后與被告人康某某、康某、何某某等人預謀從境外購買毒品海洛因販賣獲利。何某某安排孫某某(另案處理)前往緬甸毒販處充當“人質”,陳某某通過何某某提供孫某某在境外的生活費用。康某某聯系康某,由康某向銀行貸款后提供毒資12.5萬元,陳某某出資1.5萬元,陳某某先后二次以現金存款、轉賬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毒販支付毒資14萬元。陳某某、康某某與境外毒販電話聯系商議毒品價格、運送方式、收取地址等,境外毒販以物流郵寄的方式,于2018年12月23日從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委托物流公司將涉案包裹進行配送,該單貨物經蘭州物流園流轉后,于2018年12月31日到達甘肅省臨夏市。期間,陳某某、康某某與境外毒販聯系接取毒品。被告人楊某某安排被告人汪某某前往甘肅省臨夏市,汪某某與陳某某安排前來接取毒品的被告人康白某某取得聯系后,前往臨夏市物流公司接取包裹,汪某某與康白某某共同接取裝有毒品的木架箱子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從箱子內的四個塑料桶中查獲毒品可疑物四十塊。經稱量鑒定,所查獲毒品可疑物凈重13905.31克,從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所送檢材中毒品海洛因含量分別42.80%、40.39%、42.45%、42.89%。

本案由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偵查終結。經蘭州市檢察院審查,以陳某某、康某某、何某某、康白某某、汪某某、楊某某、康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對陳某某等人均作出有罪判決。除康某外,其余被告提出上訴。經甘肅省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重大、復雜的涉境外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數量巨大,案情相對復雜。被告人陳某某等人通過與境外毒販聯系,以物流郵寄的方式,從云南省臨滄市以寄遞物流方式向我省臨夏市運送大宗毒品。在犯罪過程中,涉案人數多,毒品上下線分工明確,且均系單線聯系。除被當場抓獲的兩名被告人外,大部分被告人處于人貨分離狀態,對指控認定其犯罪行為帶來諸多困難。公訴機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認真梳理排查各被告人有罪供述,結合證人證言、查獲的毒品實物及各被告人的通話清單、技術偵查材料、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匯款轉賬交易明細、活動軌跡、辨認筆錄等證據,從犯罪預謀、毒品的聯系、接洽、毒資的籌集、支付、人質的雇傭、派遣、毒品的運輸和接收等各個關鍵環節予以全面證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對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進行了準確的劃分,確保案件事實認定客觀全面,適用法律準確。同時,通過本案的辦理,反映出寄遞運輸因其隱蔽性強、便捷性高、販運區域跨度大、寄遞周期短等特點使得毒品更容易擴散、涉毒犯罪活動更容易擴張。檢察機關要持續落實“七號檢察建議”,堅持打擊+整治+預防,加強寄遞安全監管、推進寄遞安全問題治理,能動履職、抓源治本,不讓物流變成“毒流”。

三、馬某某、關某某、周某等

3人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運輸毒品 寄遞物流 在逃人員責任認定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馬某某與境外毒販(另案處理)商議,欲運輸毒品至東鄉縣。楊某(緬甸籍、另案處理)負責將毒品從云南省德宏州通過物流寄送至四川成都,并以15萬元的報酬雇傭關某某、周某從云南前往成都接取毒品后轉運至東鄉縣。2019年6月22日,關某某、周某駕車從云南昆明前往四川成都,關某某將周某信息告訴楊某,作為物流寄遞貨物接貨人。6月29日,關、周二人在成都市新都區某物流分公司接取裝有毒品的木箱,并租用該公司送貨車將木箱運至成都另一物流公司,并托運至甘肅省臨夏市。二人駕車于7月1日到達臨夏市。當日,馬某某與境外東鄉人電話聯系得知兩人的活動信息,境外東鄉人安排馬某某為兩人安排住宿。關某某、周某二人抵達臨夏后,相繼入住康樂縣多家賓館。期間,關某某多次前往物流公司,了解掌握托運木箱物流情況,馬某某與境外東鄉人聯系準備接取毒品。7月10日19時許,關某某得知托運貨物到達臨夏市后,指使周某駕車前往東鄉縣,并租用一輛小貨車至臨夏市接取木箱準備運往東鄉縣。在接取木箱并轉移至小貨車上時,關某某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周某、馬某某二人聞訊后逃匿。公安人員從關某某接取的木箱中一木質大象工藝品內查獲外用透明塑料、內用黃色膠帶包裹的塊狀毒品可疑物125塊。經計量鑒定,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總計凈重12583.66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30.67%。

本案由和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檢察院審查后,以馬某某、關某某、周某涉嫌運輸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以運輸毒品罪對馬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決。三人提出上訴。經甘肅省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馬某某等人通過寄遞方式運送大宗毒品。作為主犯,馬某某始終處于幕后隱身狀態。公安機關在抓捕接運毒品同案犯時,等候接取毒品的馬某某聞訊潛逃。公安機關遂對其采取網上通緝追逃。時隔半年后,馬某某主動到公安局“說明情況”,但拒不交代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另外,在涉及多人犯罪的寄遞類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個毒品犯罪的“上線”,不同的“上線”對應指使各自的“下線”,多個犯罪嫌疑人各自負責不同犯罪階段的接取、運送行為。本案亦是如此。到案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受“上線”楊某等人指使,與馬某某之間無直接聯系,對馬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并不了解,無法作出直接指證。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中,結合寄遞類毒品案件的特點,通過對技術偵查材料、聲紋鑒定等證據的梳理排查,證實了馬某某與境外人員共同掌控本起毒品運輸的全過程,且馬某某與境外通話內容與關某某、周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能夠證實馬某某就是東鄉的接貨方,也是本起毒品犯罪的謀劃人、出資人。據此,對全案進行全面、科學地分析,認定其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因被告人到案后“零口供”而放縱罪犯。

四、李某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毒品、新型毒品、認罪認罰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通過電話聯系等方式,在蘭州市西固區先后向張某某、李某某等人販賣曲馬多膠囊等毒品,并從中獲利。2017年3月28日,公安人員抓獲涉案人員,從其身上查獲的毒品中分別檢出海洛因及曲馬多、芬太尼成份。

本案由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偵查終結,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及李某某認罪悔罪表現,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李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西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西固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2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販賣“曲馬多、芬太尼”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芬太尼是迄今發現最強效的阿片類物質,其等效鎮痛作用約為嗎啡的100倍,多用于臨床麻醉;曲馬多作為一種精神類藥品,既可以在醫療過程中用于治療患者發揮療效作用,又可以被吸毒人員作為毒品用于吸食。二者先后被列入《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及《精神藥品品種目錄》,均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的毒品類型。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曲馬多膠囊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向他人販賣,依法構成販賣毒品罪。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認真開展釋法說理,通過教育感化,使李某某認識到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自愿認罪認罰,從而達到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效果。同時,及時總結辦案經驗,通過“兩微一端”等媒介發布案件辦理情況,向廣大群眾宣傳新型毒品常見的形態和濫用危害,提醒廣大群眾增強識毒、防毒意識,廣泛開展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增強群眾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識和能力。

五、樊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毒品 量刑畸輕 抗訴改判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原審被告人樊某通過與馬姓男子電話聯系,以販賣為目的,商議毒品交易事宜。期間樊某根據馬姓男子提供的卡號通過自動柜員機存入1.3萬元。同年8月16日晚,樊某根據馬姓男子電話提示,騎摩托車至蘭州市七里河區五星坪附近,接取到馬姓男子事先存放的毒品,樊某將裝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內裝兩塊毒品)裝進自己的背包內,帶至蘭州市西固區,轉運藏匿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從樊某身上背包內查獲用黑色塑料包裝的毒品一包,凈重99.99克。2018年8月17日9時10分,公安人員在西固區查獲其藏匿的毒品一包,凈重99.82克。兩次查獲的毒品共計199.81克。經鑒定,查獲的毒品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本案由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偵查終結。經蘭州市西固區檢察院審查,以樊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西固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萬元。原審被告人樊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訴。2020年8月20日,蘭州市檢察院收到二審刑事裁定書(未開庭審理)后,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以審判監督程序向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抗訴。甘肅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對原審被告人樊某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明顯不當,以審判監督程序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原審被告人樊某犯販賣毒品罪,改判原審被告人樊永有期徒刑15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販賣毒品案件。原審被告人樊某販賣毒品數量共計199.81克,根據《刑法》三百四十七條規定,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樊某無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且系累犯理應從重判處,但一審階段,檢法兩家均在法定刑以下提出量刑建議并作出判決,量刑明顯畸輕,二審上訴階段亦未得到及時糾正。蘭州市檢察院通過備案審查,發現本案裁判中存在的量刑畸輕問題,在裁判已生效的情形下,報請甘肅省檢察院以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經省市兩級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對于毒品犯罪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對于下級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不準確的,要強化上下監督,決不護短,依法予以糾正;對于裁判量刑畸輕的,要堅決通過抗訴予以監督,維護法律尊嚴。本案的最終改判,彰顯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成效,確保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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