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郝某、李某某職務侵占案——嚴格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大限度為企業追贓挽損
【基本案情】
隴西某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系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單位。郝某、李某某系該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間,郝某在該公司業務大廳總評崗位工作,負責打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李某某擔任該公司業務副主任,負責環保車間的日常管理和車輛的外檢工作。期間,郝某與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黃某某、馬某某等人的介紹,在三輪車檢測過程中,采用將三輪車不上臺檢測并違規出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方式,將收取的數額較大的檢測費非法占為己有。其中郝某違規辦理三輪車檢測562輛,共侵占公司檢測費67440元;李某某違規辦理三輪車檢測544輛,共侵占公司檢測費65280元。案發后,郝某、李某某已全額退賠所侵占的公司資金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諒解。
【檢察履職】
隴西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辦案檢察官認真聽取了偵查人員關于案件事實、證據的介紹,經審查已調取證據材料,向公安機關提出以下調查取證意見:一是查明郝某、李某某二人是否系共同犯罪;二是調取涉案人員與相關證人之間的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三是調取隴西某機動車監測有限公司證明,以證實是否存在對部分三輪機動車可以免檢的情形;四是調取相關保險公司證明,以證實保險公司人員是否存在向機動車檢測人員進行返點的問題。公安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經調查取證查明了上述事實,并于2020年3月9日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為全力幫助企業挽回損失,辦案檢察官在訊問郝某、李某某時告知其積極主動全額退賠是影響其量刑的重要情節和依據,督促郝某、李某某退賠了侵占的公司資金,公司的損失得以全部挽回。基于郝某、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全部退贓退賠、被害公司予以諒解等情節,2020年3月29日,隴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2款對郝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訴。后檢察機關就企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建議,要求企業及時整改,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確保健康平穩發展。
【典型意義】
1. 積極發揮刑事訴訟的主導責任,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確保案件質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是檢察機關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偵查活動,并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一項制度,旨在加強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配合,提高偵查取證的質量和效率,督促偵查機關依法規范行使偵查權。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并提出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建議,積極有效引導偵查取證,保證案件準確快速辦理,在審查起訴環節僅用了20天時間辦結案件,明顯降低刑事訴訟對企業的影響。
2. 樹立少捕慎訴慎押理念,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減少對抗挽回損失。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既要依法懲治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全力追贓挽損,確保受損的企業權益得以維護,又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對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損失的依法應當從輕處理。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積極釋法說理督促嫌疑人認罪認罰,及時為企業挽回損失,綜合考量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悔罪程度,依法從輕處理,在充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減少了社會對抗化解了矛盾糾紛,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
3. 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做好案件辦理的“后半篇文章”。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中,要積極開展訴源治理,認真梳理企業在生產經營、融資投資、財稅管理等環節和領域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引導企業完善規章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管理和經營中存在的漏洞,及時研究提出改進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建議,幫助企業鏟除滋生犯罪的土壤,阻斷犯罪發生的條件,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檢察服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二
A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等3家單位及李某軍等四人串通投標案 ——嚴格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李某軍為承攬建設平川區水務局2017年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項目,在不具備投標條件的情形下,主動聯系A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鍇、B水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宇、C土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林,協商確定由上述公司參與該工程的投標,李某軍向A水利建筑安裝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C土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墊付投標保證金,支付標書費、資質費、預算費等費用,上述三家公司按照李某軍提出的工程報價制作標書并投標。最終A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中標價為3238064.27元,后A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收取中標價的1.5%作為管理費并將工程交由李某軍施工,現該工程已完工,目前處在驗收階段。
【檢察履職】
2020年1月9日,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李某軍、周某林二人涉嫌串通投標罪向平川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該院審查認為李某軍、周某林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二人均無前科劣跡,主觀惡性、社會危險性較小,采取取保候審能夠保證刑事訴訟正常進行,同年1月16日該院以無逮捕必要對李某軍、周某林二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年4月20日,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李某軍、丁某鍇、周某林、王某宇四人及A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C土木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涉嫌串通投標罪移送平川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認為,李某軍作為犯意提起者且組織實施具體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丁某鍇、周某林、王某宇明知李某軍組織實施串通投標的犯罪活動,為李某軍提供公司資質并串通報價、制作標書、參與圍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同年5月19日該院以串通投標罪對李某軍提起公訴并建議單處罰金,對A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丁某鍇、B水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某宇、C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周某林作相對不起訴,并依法公開訓誡。同時向白銀市白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靖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C土木工程有限公司、A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處理。2020年6月3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軍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2.5萬元。
【典型意義】
1. 堅持少捕慎訴慎押理念,最大限度減少司法辦案對民營企業的影響。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綜合運用好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慎捕慎押,防止構罪即捕,一捕了之。本案中檢察機關綜合研判后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既保證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節約了司法成本,將司法辦案對企業的影響降到了最低。
2.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本案對于串通投標的提意者、組織者和主要受益者,從嚴懲處依法提起公訴。對于被動參與陪標、收取少量好處且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責任人,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既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又使涉案企業和人員放下包袱輕裝前行,全身心投入到生產經營當中,促進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3. 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全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招標投標是市場配置資源的一種方式,其本質在于規范當事人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在同等條件下通過市場實現優勝劣汰。串通投標的行為既侵犯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市場經濟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競爭秩序。辦理案件中,要加強行刑銜接嚴密法治,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案件,要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通過給予涉案要單位、個人適當的行政處罰,促進企業守法經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案例三
宋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依法嚴格清理“掛案”,全力減輕企業訴累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張掖高臺縣某村村民宋某某經審批修建養殖場,養殖場除占用經過審批的土地外,非法占用了養殖場圍墻西面的林地。2018年4月2日,高臺縣森林公安局以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其立案偵查。經高臺縣林業調查規劃隊鑒定,宋某某修建養殖場占用地塊17.062畝,地類為灌木林地,林種防護林。2018年4月12日,高臺縣森林公安局告知宋某某鑒定結果,宋某某于次日申請重新鑒定。2018年4月20日,林業調查規劃大隊于對宋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進行了重新鑒定,經鑒定,宋某某修建養殖場占用地塊17.062畝,地類為灌木林地,林種防護林,其中高臺縣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批準修建養殖場占用林地(未辦理審批手續)面積為1.968畝;設置圍欄和搭建彩鋼棚堆放飼草現已拆除圍欄和彩鋼棚恢復林草地用途的面積13.175畝;無任何審批手續修建養殖場建筑物用地面積1.919畝。
【檢察履職】
2020年1月6日,高臺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工作中,發現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案,自立案后長達一年半時間未移送審查起訴,立即介入偵查。經審查偵查環節證據材料發現,該案立案偵查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對涉案土地進行整改,從鼓勵積極恢復的角度出發,不宜將二次鑒定時已經整改到位的面積計算在內,非法占用農用地的面積應以尚未恢復的1.919畝計算,認為宋某某的行為尚達不到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刑事追訴標準。2020年1月8日,高臺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2020年1月10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后高臺縣林業局對宋某某作出恢復林地、補植補種林木的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1. 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深入推進涉企“掛案”專項清理工作。依法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司法平等保護,是政法機關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和法治責任。最高檢為依法保障和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全面加強了對涉民營企業案件的法律監督。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清理工作,就是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的重要抓手。本案檢察機關在開展“掛案”清理專項工作中,發現監督線索,及入介時偵查,深入分析研究,依法精準監督,從發現線索到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僅用了5天,切實保護涉案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掛案”清理工作取得實效。
2. 始終秉持審慎謙抑善意的司法理念,將天理國法人情融為一體。檢察司法的目的是為真愛而管,為健康成長而罰,辦案決不能只守住“不違法”底線,必須將天理、國法、人情融為一體,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該案嫌疑人在申請重新鑒定期間,對設置的圍欄和搭建的彩鋼棚進行了拆除,積極恢復了林草地用途,檢察機關充分考量嫌疑人積極恢復林草地的行為,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將已經積極恢復的面積未予計算,以剩余面積未達到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追訴標準,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同時建議公安機關移交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案件辦理不僅使涉案土地得到及時恢復,同時使企業擺脫了訴累,體現了司法的溫度,取得了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
案例四
張某某涉嫌虛假訴訟案——通過合理運用自行偵查權,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基本案情】
張某某系嘉峪關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包方)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鄭某某(施工方)掛靠某工程建設公司承建了張某某房地產公司在嘉峪關市某住宅小區的建設施工項目。因建設資金緊張,鄭某某在施工期間多次向張某某借款共計263萬元。工程竣工后,經雙方商議欲將該借款沖抵為工程款,但需要鄭某某提供票據、支付相應稅費后沖賬,后鄭某某一直未作沖賬處理,工程款也一直未能結算。
2020年6月23日,張某某向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鄭某某償還借款263萬元并支付利息。該案經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以“張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為由,裁定駁回張某某的起訴,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檢察履職】
自行補充偵查 2020年12月3日,嘉峪關市公安局以張某某涉嫌虛假訴訟罪移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雙方借款是否實際沖抵是本案的關鍵,但現有證據無法還原案件事實,針對案件實際情況,檢察機關決定在以下三個方面開展自行偵查工作:一鄭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以及具體數額;二涉案工程款是否結算;三如查證借貸關系真實存在,工程款也已經結算,雙方是否已完成借款與工程款的沖抵。檢察人員先后調取民事審判卷宗、公司財務憑證,詢問了工程款結算會議相關的發包方、承建方、監理方及施工方,核對了工程款結算的財務憑證,查明雙方在施工期間的263萬元借款真實存在,雙方沖抵合意已達成,但鄭某某自始未提供工程票據,未履行支付稅金及管理費等約定的義務,工程款至今亦未進行最終結算,涉案借款未能實際發生沖抵。
公開聽證 2020年12月10日,為進一步確定是否完成借款與工程款的對沖事實,檢察機關組織召開了由辦案檢察官、偵查人員、雙方當事人、相關企業負責人參與的公開聽證會,各方就涉案工程出具《工程款收款明細》,對該明細對應的財務憑證進行逐筆核對,證實借款沖抵工程款的事實并未發生,鄭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仍然存續。
依法不起訴 檢察機關通過確認雙方借貸關系,仔細梳理工程款結算及沖抵過程,認定借款沖抵工程款的事實并未發生,原有借貸法律關系仍然存續,張某某有權依法主張自己的債權,訴訟行為不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其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2020年12月17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對張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1. 合理運用自行補充偵查權,有利于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權的設計,是法律監督權的重要體現。而檢察機關對案件事實認定領域的監督,直接決定司法的公平正義。特別是“捕訴一體”改革后,強化自行補充偵查權從而實現對案件事實的監督,不僅能夠強化檢察機關的追訴權,亦可以強化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權,法律監督意義重大。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針對構成虛假訴訟罪的關鍵問題——是否“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及時啟動案件事實領域的自行補充偵查,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以證據還原真相,保證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確保了案件質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2. 對事實有較大爭議的案件進行公開聽證,認真聽取各方意見,現場核查相關證據,有利于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準確處理。本案辦理中,檢察人員在自行補充偵查的基礎之上,召開案件關鍵事實的公開聽證會,現場核查相關證據,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確認嫌疑人提起民事訴訟合法性,排除“捏造事實”行為的存在。同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增進檢察權運行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矛盾爭議化解,提升檢察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五
甘肅某建筑公司與山丹縣某構建公司、張掖某煤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違法監督檢察建議案——依法監督法院變更保全措施 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辦案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山丹縣人民法院依據山丹縣某構建公司(以下簡稱某構建公司)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作出(2020)甘0725財保2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凍結甘肅某建筑公司(以下簡稱某建筑公司)在甘肅臨澤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059賬戶的存款3168299.47元,期限一年;依法凍結張掖某煤業公司(以下簡稱某煤業公司)在建設銀行甘肅省山丹縣支行的尾號699賬戶,凍結金額5717895.37元,實際凍結金額為0元,系輪候凍結,期限一年。
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山丹縣人民法院提出復議,請求依法撤銷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山丹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復議請求。
2020年12月30日,某構建公司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將某建筑公司、某煤業公司起訴至山丹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山丹縣人民法院依據某構建公司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作出(2021)甘0725民初3號之二民事裁定書,依法凍結某建筑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澤縣支行的尾號153賬戶,限額5717895.37元,期限一年。
某建筑公司分別于2021年1月8日、1月13日向山丹縣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其在甘肅臨澤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賬戶尾號059的凍結,以轉移賬戶、承兌匯票、提供等值擔保財產等變更財產保全的申請。山丹縣人民法院未作出書面裁定。
2021年1月29日,某建筑公司向山丹縣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2021)甘0725民初3號某構建公司訴某建筑公司、某煤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并再次向山丹縣人民法院提出變更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了其他賬戶同額現金的擔保。山丹縣人民法院未予回復。
【檢察履職】
某建筑公司認為山丹縣人民法院(2020)甘0725財保23號民事裁定書存在不當,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山丹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法院凍結的尾號059賬戶是某建筑公司名下的基本賬戶,是維護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發放農民工工資的保障。因基本賬戶被凍結,導致某建筑公司無法正常投標、競標,未能參加投標活動的項目20余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不便,同時因賬戶被凍結,無法向農民工支付工資,已有農民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工資未支付問題,給社會穩定帶來一定影響。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山丹縣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保全時,提供了該公司名下其他賬戶中同等數額現金用以擔保,該現金系公司無爭議財產,變更的財產性質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對財產保全申請人預期的勝訴利益沒有影響,也不會使判決難以執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法院應當裁定變更。
山丹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3月26日山丹縣人民法院發出山檢民違監(2021)1號檢察建議書,建議山丹縣人民法院兼顧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妥善采用保全措施,以保障債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山丹縣人民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對某建筑公司在甘肅臨澤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059賬號予以解凍。
【典型意義】
1. 在涉民企案件的執行中,在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也應當兼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采取審慎謙抑、平等保護的原則,在充分考慮保全財產將來執行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兼顧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妥善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優先選擇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以保障債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2. 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履行監督職能,確保執行程序規范運行。本案中,山丹縣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某構建公司的申請凍結了某建筑公司的基本賬戶,該賬戶凍結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和項目進行。檢察機關發現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財產擔保,不僅能夠滿足用等值擔保財產置換的法律要求,保障了申請人預期的勝訴利益,同時對該公司的生產經營影響較小,依法建議法院變更保全措施。最終人民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并將某建筑公司的基本賬戶予以解除凍結,變更為該公司提供的其他擔保財產,既維護了司法公信,又保障了雙方當事人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六
王某超與朱某華、胡某興、薛某偉股權轉讓糾紛執行監督案——依法監督違法查封 消除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基本案情】
在朱某華與胡某興、王某超、薛某偉股權轉讓糾紛一案訴訟中,朱某華向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8民初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申請人王某超名下位于平涼市崆峒區某路1幢1-5層辦公用房(建筑面積1829.81平方米)及院內車庫、餐廳八間(建筑面積298平方米),期限為該裁定開始執行之日起三年。2018年11月15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平涼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2018)甘08執保5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上述房產。2019年8月2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朱某華與胡某興、王某超、薛某偉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作出(2019)甘民終3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胡某興、王某超、薛某偉支付朱某華股權轉讓款4073440元,并賠償朱某華違約金814688元。
2019年10月,朱某華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0月25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王某超以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8民初113號民事裁定查封財產價值遠超過其應承擔責任金額,構成超標的查封為由,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
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異議申請,并作出(2019)甘08執異2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變更該院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甘08民初113號民事裁定書,查封王某超名下位于平涼市崆峒區某路255號1幢1層辦公用房甘(2018)平涼市不動產權第0005540號、第0005541號不動產權證書(建筑面積589.99平方米)及土地,查封期限為三年。裁定立即執行。申請人朱某華不服(2019)甘08執異26號執行裁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020年4月14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執復63號執行裁定書,撤銷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08執異26號異議裁定。
【檢察履職】
王某超認為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超標的查封其名下房產,執行活動違法,向平涼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依法受理審查,并結合王某超提交的2018年11月2日甘肅金瑞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發現執行法院在訴訟保全時未嚴格審查王某超名下房產價值,將價值一千多萬的房產違法查封,而判決確定的支付價款僅為五百多萬,致使王某超的財產被超標的額查封,嚴重侵害了王某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經營也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平涼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院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重新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房產進行了評估,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19)甘08執116號執行裁定書,解除對被執行人王某超所有的位于平涼市崆峒區某路255號1幢1層辦公用房的查封。
【典型意義】
1. 辦理明顯超標的額查封的民事監督案件,應當圍繞保全范圍和標的物價值進行審查。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的違法使用,將限制企業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降低市場主體創造社會財富的活力。因此,在認定是否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時,不僅需要查明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還要結合查封財產是否為可分物、財產上是否設定其他影響債權實現的權利負擔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2. 糾正明顯超標的額的違法查封行為,消除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執行程序的適度原則要求對執行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執行目的與執行手段之間的基本平衡。糾正明顯超標的額的違法查封行為,對于盤活企業資產,激發企業活力,特別是保障民營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十分重要。
案例七
甘肅某聽力技術有限公司與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爭議化解案——發揮行政檢察能動性,實現行政爭議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5日蘭州市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舉報人稱甘肅某聽力技術有限公司在其官網發布虛假廣告,具體內容為產品名稱:“愛麗絲”,產品詳情頁宣傳:“市場上最優異的千元級耳背機”等,并提供網頁打印件3張。蘭州市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確實在其官網發布了上述廣告,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之規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蘭城)市監罰字〔2021〕3號行政處罰決定:罰款200000元,上繳國庫。
【檢察履職】
甘肅某聽力技術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3月9日向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并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城關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行政行為并無不當,但本案存在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某聽力公司的違法行為輕微、主觀惡性較小,且在得知行為違法后,第一時間刪除網頁,積極消除不良影響,屬于法律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甘肅省司法廳、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臺的《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一般違法從輕、減輕處罰清單(2020年版)》,該公司的違法行為符合《清單》中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對其在2萬元至20萬元區間內進行處罰。案件審查過程中,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督導城關區人民檢察院審閱卷宗、分析研判、調查走訪、收集證據。兩級院多次與兩級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商,就該案召開案件研討會、論證會、溝通會,參與行政爭議調解會,多次對申請人開展釋法說理、警示教育等工作。本著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與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目的,最終,檢察機關與行政復議機關共同提出了減輕處罰的調解方案。5月10日,該公司與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將20萬元罰款減少為3萬元,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行政爭議得以化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作用,對有些行政機關片面注重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性,忽視行政行為的實質合理性,對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匹配的情形,應當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對于涉民企行政爭議的化解工作,應當充分利用監督智慧和法律智慧,在法律框架內尋找平衡點,達到既維護行政機關權威性與公信力、又助力民企發展的目標。
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把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作為“解民憂紓民困”的重要舉措和“檢察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載體,亦是對2019年與轄區內二十四家行政機關簽訂的《蘭州市城關區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協作方案》的落實。以“事要解決”為關鍵,“面對面”傾聽訴求,“實打實”解決問題,守好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并堅持“全面審查”“監督中支持、支持中監督”理念,持續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確保監督舉措及時準確,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實現訴源治理和監督效果最大化,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維護了民營企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