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甘肅省檢察院召開“踐行‘少捕慎訴’司法理念,依法審慎履行批捕權公訴權”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甘肅省檢察機關近三年來踐行“少捕慎訴”司法理念,依法審慎履行批捕權公訴權的相關情況,并發布6個典型案例。
一、張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某校高三學生張某因與同學鄧某某鬧矛盾,便在QQ空間發表攻擊謾罵信息,鄧某某將張某信息截圖轉發在本人QQ空間,賀某某等三人看到截圖后認為張某在挑釁,遂找張某理論,張某不肯道歉,與賀某某發生口角,在相互推搡、撕扯過程中,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抵在賀某某的脖子處,被賀某某用左手抓住,張某用力抽刀時將賀某某脖子及左手環指、小指劃傷,鑒定為輕傷一級。
【履職情況】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通過閱卷、訊問、開展社會調查,了解到張某在校期間遵守紀律、成績較好,鑒于張、賀二人均為高三學生,處于人生特殊時期,遂一方面促使張某向被害人道歉,另一方面積極促進雙方家長協商賠償事宜,最終達成和解,檢察機關對張某作出相對不訴決定。張某和賀某某順利參加高考并被大學錄取。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對涉罪未成年人盡可能不捕、不訴或附條件不起訴,及時封存犯罪記錄,確保順利回歸社會。針對近年來校園暴力頻發的問題,及時向當地教育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并聯合開展專項整治,結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打出了教育預防、依法懲戒和綜合治理的組合拳,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胡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6日,埃及留學生胡某某從開羅機場乘機回國,到達蘭州中川機場后乘車返回廣河縣城關鎮家中,期間隱瞞從埃及、迪拜入境的事實,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社區報備,隨意外出購物、陪妻子產檢、參加同學婚禮。6日后縣衛生院工作人員上門對胡某某做身體檢查,后被確診感染新冠。因胡某某未遵守隔離規定,導致45人定點隔離,88人居家隔離,其居住小區近2000余人被封閉14天,當地餐飲企業被迫歇業。
【履職情況】
該案立案偵查后,檢察機關及時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移送審查起訴后,經省、市、縣三級院同步審查,認為胡某某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但鑒于疫情防控形勢有所好轉,加之胡系在校學生,未造成病毒實際傳播后果,且本人認罪悔罪態度好,與被迫歇業商戶達成和解,經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偵查機關意見后,對胡某某作出相對不訴處理。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疫案件過程中,既依法打擊故意傳播傳染病等違法犯罪,又充分考慮疫情形勢及個案實際情況,廣泛聽取意見后審慎適用批捕、公訴權,避免不分情況搞“一刀切”,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三、王某民正當防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民女兒王某霞與潘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潘某撫養,女兒由王某霞撫養。2020年春節前夕,潘某以領回女兒為由多次前往王某民家中滋事,期間王某霞電話報警,民警出警后將潘某勸離。3月22日,潘某再次前往王某民家,抱起熟睡的女兒欲離開,王某霞阻攔時與潘某發生爭吵,潘某手持單刃匕首朝王某霞左腰、頭部位置刺戳,王某民聞聲趕來,持镢頭在潘某后腦擊打一下,潘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時,王又持镢頭在潘后腦擊打兩下致其倒地。隨后王某民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潘某當場死亡,王某霞被送往醫院救治。
【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以王某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報請批準逮捕時,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民的行為系保護家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
【典型意義】
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界限,審慎處理因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了解到被害人家庭潘某家中有年邁母親和年幼兒子,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現狀后,及時協調當地政府將潘某母親列為低保對象,為其幼子向民政部門申請困難救助,對前妻及幼女實施司法救助23000元,社會效果良好。
四、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9日23時許,永昌縣村民劉某某為盡快將年僅五歲高燒不退的侄子從40公里外的農村接送至縣城醫院看病,在飲酒情況下駕駛“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從縣城關鎮御山庭院B區北門駛出后行駛至環城西路南段40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血液酒精含量為103.34mg100ml。
【履職情況】
公安機關以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沒有簡單“一訴了之”,深入了解案發原因,得知案發時劉某某侄兒高燒不退,情況緊急,劉不得已駕駛機動車。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及本人認罪認罰態度,經公開聽證后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劉某某按照檢察機關要求,自覺履行6天社區公益服務。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醉駕案件過程中,嚴格把握執法標準,體現寬嚴相濟。對作出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積極探索多元懲罰、矯治機制,通過擔任交通事故醫療護工、義務交通協管員等形式履行社會公益服務,提升了教育矯治功能,擴大了犯罪預防和法制宣傳效果,最大限度地促進了社會綜合治理。
五、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徐某經營酒泉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聘用焦某、任某某為公司總經理助理、張某某為公司司機、趙某某為公司會計,期間拖欠四人勞動報酬共126500元,經肅州區人社局責令支付仍未追回,直至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立案偵查后,徐某將拖欠的工資全部結清。
【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得知徐某是位年過花甲的女企業家,公司創立以來一直處于產品研發試驗階段,產量和效益不好,加之購買生產設備資金鏈緊張,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了解上述情況后,檢察機關啟動涉企案件辦理綠色通道,走訪當地工商和發改部門,得知該企業系當地政府招商引資、大力扶持的環保類企業,疫情期間專門開通一條口罩生產線,有效緩解了當地防疫物資匱乏問題。鑒于以上原因,檢察機關從疫情防控期間支持民營企業復工復產考慮,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民企案件過程中,認真落實高檢院涉民營企業案件“11 條執法司法標準”,堅持“少捕慎訴”司法理念,全面考慮民營企業生存發展實際,充分運用不起訴權,最大限度減少執法辦案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體現了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六穩”“六保”任務中的政治擔當。
六、李某某危險駕駛案
【基本案情 】
李某某系會寧縣某綜合性農業科技型企業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民警查獲。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165.35mg100ml,屬醉酒駕駛。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履職情況】
案件受理后,檢察機關了解到李某某經營的企業系農業科技型企業,職工超過100余人,近年來積極響應國家“精準扶貧”政策,帶動當地村民種植馬鈴薯,幫扶5600戶貧困戶脫貧。鑒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醉駕后未造成實際損害后果和惡劣社會影響,本人自愿認罪認罰,并對當地脫貧攻堅做出了貢獻,經召開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后,決定對李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
【典型意義】
近年來,檢察機關聚焦中心大局,開展脫貧攻堅司法保障專項工作,結合職能推行“六項舉措”,對脫貧攻堅領域的企業及個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便于回歸社會,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發展,幫助精準扶貧政策落實見效,為脫貧攻堅貢獻檢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