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水縣院與清水縣人民法院就探索司法監督貫穿審判全程,實行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充分溝通和認真協商,雙方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清水縣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案件或議題的范圍、啟動的方式、檢察長發表意見的程序以及列席人員的責任和義務等諸多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細則》對檢察長列席審委會討論案件的類型作出明確規定,對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定性上有重大分歧或擬作無罪判決的刑事案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大要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和在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熱點案件;經人民法院院長與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商,需要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案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
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一項法律監督職權,是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的重要形式,是深化審判監督的有效途徑。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作為一項司法制度,在促進人民法院公正審判方面是一項不可替代的制度。這項制度能有效加強和完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檢察機關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障司法公正,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