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蘭州市西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涉嫌詐騙案,法院經審理,當庭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與前罪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20000元。
據悉,2022年5月,經營超市的龍某接到一個陌生號碼來電,對方自稱是某建筑公司的張哥,表示自己平時招呼客人需大量煙酒,希望龍某可以先送貨,等公司報銷后次日結賬。由于這種先送貨后收款是常事,好不容易來個“大客戶”,龍某壓根沒有多懷疑。為方便溝通,二人還互加了微信。龍某通過對方發送的位置讓跑腿小哥將名貴煙酒及票據送至其指定地點。次日龍某并未收到貨款,催要時對方以公司還未報銷為由讓其再等等,并再次讓龍某送一些名貴煙酒到指定地方。為了不失去這個“大客戶”,龍某仍按要求送貨。在不到20天內,對方多次在龍某處訂購名貴煙酒達3萬余元,期間以等公司報銷、朋友挪用貨款等各種理由推脫付款,后失聯,龍某才意識到被騙。
龍某報案后,公安機關通過“聲紋比對”鎖定該“建筑公司的張哥”系張某。經查,張某同時期以同樣的手段在蘭州西固、七里河、榆中等多地實施詐騙,且已被榆中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目前正在監獄服刑。
2023年12月,經甘肅省監獄管理局同意,公安機關依法將張某解回再審,張某對詐騙龍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24年3月,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詐騙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案中,張某通過電話實施遠程‘背靠背’式詐騙,雙方不接觸、被害人龍某也不知道張某的真實身份,線下兩人互相不認識。此類詐騙,被害人在一定范圍內具有不特定性,張某的行為屬于電信網絡詐騙。”辦案檢察官介紹,該院審查后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假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利用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
3月19日,蘭州市西固區檢察院以張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圖片
圖片
要保持警惕:對陌生來電和要求保持謹慎,不輕易相信所謂的“大客戶”。
要核實信息:遇到類似情況,要通過多種渠道核實對方身份和信息的真實性。
要堅持正常的交易流程,避免先送貨后收款的情況。
要不盲目順從:對于不合理的要求和借口,要保持理性思考,不盲目聽從。
要增強防范意識:多了解常見的詐騙手段,提高自身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