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由永昌縣院提起公訴的韓某龍、包某倉等25人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非法買賣槍支、賭博、危險駕駛一案在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韓某龍、包某倉糾集李某某等人在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武威市涼州區等地開設賭場,韓某龍、包某倉等人在賭場放貸,抽頭漁利,采取暴力手段索取賭債,借口他人賭場作弊敲詐勒索,并非法買賣槍支,形成了以韓某龍、包某倉、李某軍、馮某鵬為骨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永昌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韓某龍、包某倉等20名被告人十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王某俊、毛某武等五名主動投案自首且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適用了緩刑,并對25名被告人處以18萬元至0.3萬元不等的罰金。一審判決宣布后,韓某龍、包某倉等14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審查后,認定上訴人韓某龍、包某倉糾集他人長期在多地多次開設賭場、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在賭場放貸、抽頭漁利、非法斂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城鄉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屬于惡勢力犯罪團伙。對上訴人韓某龍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7萬元;對上訴人包某倉以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8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以3萬元至0.8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