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莊浪縣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等3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一案,在莊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04年12月6日至今被公安機關共行政處罰14次,判處有期徒刑1次,刑滿釋放后又尋釁滋事5次,其中包括為拉運土方隨意毆打村民、為承攬工程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與其發生交通事故的相對方并致對方輕傷二級、為個人利益阻止工程建設等;故意傷害一起,致人輕傷一級;夜間酒后在縣城廣場飚車(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197mg/100ml),在民警到場阻止時,對出警民警百般辱罵、言語威脅,并撞擊該警車玻璃,致使該警車左側中部車窗玻璃損壞。后民警將李某某帶至城關派出所留置室約束醒酒,李某某又污言穢語辱罵、言語威脅值班民警辱罵長達三小時之久。莊浪縣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應以“村霸”從重懲處。
公訴人參加了本案的庭前會議,就回避、庭審程序、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公訴人出示了指控的證據,辯護人發表了意見,明確了庭審舉證的重點和爭議焦點。在法庭調查中,公訴人對于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在舉證質證環節對所有證據進行了出示,接受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質證,在法庭辨論環節與辯護人就罪與非罪、證據采信、量刑等問題進行了辯論,公訴人就該案的社會危害性、法制教育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論述。因案情復雜、案件影響較大,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據悉,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該院嚴格落實提前介入、請示匯報、提前溝通、庭前會議等程序,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依法、準確、有力懲處涉黑涉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