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漳縣院提起的定西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漳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零六個月,并判令被告人郭某某按定西市漳縣林業勘察設計隊《武陽鎮汪家河村陰坡社2018年災后更新造林作業設計》的要求,恢復被毀林地植被,支持了漳縣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4月1日13時許,郭某某到漳縣武陽鎮汪家河村陰坡社小頭溝門墓地上墳時,不慎引燃周邊雜草,引發森林火災。經寧夏綠森源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失火引發的森林過火面積為113.31畝,被毀林地屬國家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經定西市漳縣林業勘察設計隊依法依規評估:恢復郭某某被毀林地工程預算總投資為147422.4元(包括種苗、用工、澆水等)。公安機關以郭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起訴后,漳縣院在審查中發現郭某某失火的行為同時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且火災發生后,郭某某本人對被毀林地未進行補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損害狀態。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漳縣院將該案層報省檢察院批準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中,公益起訴人在充分舉證的基礎上,從公益受損證據體系、公益受損后致庭審前的現狀、被告人違法犯罪主觀過錯、國家保護公益法律政策等方面,對被告人損害公益的行為及應負的責任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論證,被告人郭某某當庭表示愿意承擔責任,按規定恢復被毀林地植被。
該案的勝訴,懲治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犯罪,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強化了群眾“公共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彰顯了檢察機關保護公益的堅定決心,同時為推進全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工作的開展,積累了經驗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