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請靠邊停車接受檢查!”2023年2月24日凌晨,張三(化名)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警當場查獲后,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176mg100ml,血樣中乙醇成分含量為 178.57mg100ml,公安機關遂對其立案偵查。
而就在一小時前,他還在酒局上觥籌交錯,明知酒后駕車屬于違法行為,卻依然心存僥幸,以為自己可以逃脫交警的查處,結果,車剛開出去不久,就看到路邊閃爍的警燈……不但沒有“僥幸”逃脫,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金昌市金川區檢察院以張三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15日,張三在取保候審期間乘坐的車輛,與他人駕駛的車輛發生剮蹭,雙方司機在協商處理過程中,張三發現對方身上有明顯的酒氣,心想立功的機會來了,舉報了是不是可以對他免于處罰,于是現場報警,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司機立案偵查。張三以自己具有“立功”情節為由,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但法院審理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報警處理是“乘車人的一般義務”,未采納張三關于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依法判決被告人張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對于判決結果,張三不服,提出上訴。
第一次“立功”未被認定,張三心有不甘。上訴期間,他為獲輕判多方尋找立功線索,希望改判免予刑事處罰。今年1月,張三連續向公安機關提供了2起他人涉嫌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線索,但是對于線索來源拒不供述。
金昌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對被告人張三“具有舉報他人醉駕立功情節”不予認定恰當、準確;二審期間,張三雖提供了他人涉嫌開設賭場的違法犯罪線索,但是因其拒不供述線索來源情況,致使無法核實線索來源以及線索來源是否合法,因此無法認定張三的立功情節,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二審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對張三危險駕駛一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