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檢察院出臺《關于嚴格辦理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批準逮捕(不予逮捕)不起訴案件試行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規范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批捕、不起訴案件的適用條件、辦理流程以及相關工作機制。這也是甘肅省檢察機關積極推動刑事檢察工作現代化的具體舉措之一。
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存疑不捕”與“存疑不訴”適用同一證據標準,導致“存疑不捕”案件持續走高的問題,該《辦法》統一了存疑不捕的證據標準,明確具有“有證據證明多個犯罪行為中的一罪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而證明其它犯罪的證據不足的”“證據證明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而證明其他數起犯罪的證據不足的”“有證據證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或單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而證明其他人員實施犯罪的證據不足的”等情形之一,不得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批準逮捕(不予逮捕)決定。
《辦法》規定了相對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和可以作出相對不訴的八種情形,明確了補充偵查、聽取意見、公開聽證、備案審查、逐級審核等辦案程序,確保嚴格依法辦案,并規定了公開聽證、行刑銜接、評查督察、協作配合等機制,強化內外部監督制約,全面保證辦案質量。
針對司法實踐中不批捕、不起訴案件質量不高、部分案件作出存疑不訴“長期掛案”不處理、部分案件釋法說理不到位導致復議復核或申訴等問題,《辦法》明確規定了案件適用的證據標準和具體情形,進一步細化了辦案程序,使基層辦案有據可依,上級監督管理有法可行。《辦法》還要求檢察機關既要認真履行案件審查責任,又要注重發揮監督職能,對作出存疑不捕或不訴的案件要窮盡偵查手段,督促公安機關補查重報,防止“不捕了之”或“不訴了之”或長期“掛案”,最大限度維護公平正義。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辦案檢察官不區分罪行輕重、對刑事政策把握不精準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問題,該《辦法》圍繞推動全面準確把握刑事政策,要求檢察官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嚴重暴力、涉黑惡等犯罪依法從嚴懲處,體現“嚴”的震懾力度;對初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等依法少捕慎訴慎押,發揮好“寬”的教育作用;對因鄰里糾紛或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積極促進刑事和解,多途徑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增進社會和諧穩定。
為積極探索推進構建完善刑事訴訟監督制約體系,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不捕不訴案件層級把關不嚴、監督制約缺位,與公安機關銜接不暢、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等問題,《辦法》著眼于自我監督,規定了逐級審核、備案審查、評查督察等機制,旨在構建“事前預防引導、事中流程監控、事后評價監督”的辦案全流程監控體系,用機制倒逼檢察官依法規范適用批捕起訴裁量權。與此同時,通過建立行刑銜接、協作配合、分析通報、公開聽證等機制,在案件作出決定前,充分聽取公安機關及當事人的意見,對有必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對存在分歧的,組織公開聽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以公開促公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來源:甘肅省檢察院第一檢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