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蘭州市檢察院制定出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縣(區)院檢務督察工作建設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建立健全新時代檢察權運行機制相協調的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規范基層檢務督察工作程序,完善檢務督察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同工作機制,與案件管理、控告申訴檢察、機關紀委和其他部門分工負責、協作配合機制,構建“督察辦公室+督察專干+督察聯絡員”的模式,形成自我監督的合力,為檢察機關基層檢察院公正司法提供堅強的紀律保證。
《指引》緊緊圍繞“黨務、業務、事務”,全面履行監督職能,明確提出縣(區)院檢務督察辦公室設置及督察專干、督察聯絡員主要職能等5個方面26個具體內容,構建以監督為核心,以檢務督察辦公室為平臺,檢務督察專干、督察聯絡員為紐帶的管理網絡,著力解決縣區院檢務督察工作崗位不清、責任不明、一人多崗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分工、夯實工作基礎,推動形成檢察機關內部監督一體化格局,抓緊抓實全面從嚴治檢、三個規定、追責懲戒、政治監督、自身建設,努力以高質量內部監督職責履行,保障全市檢察工作現代化和高質量發展。
《指引》明確縣(區)檢務督察辦公室原則上設在政治部,辦公室主任由分管檢務督察工作的院領導兼任,設檢務督察專干1名,專干由在編干警(非員額檢察官)擔任,各部門確定1名中層副職或員額檢察官兼任檢務督察工作聯絡員。針對縣區檢察院案件量,檢察官司法裁量權,內部監督力量、監督剛性等問題,《指引》提出各縣區檢察院要著力推動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指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業務數據案卡信息填錄等工作時,采取清單化、月通報、約談等方式,進一步細化實化工作,增強監督的實效性和精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