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檢察院和省生態環境廳會簽印發《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送交辦督辦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移送、交辦督辦等工作,提高辦案質效,助推督察問題整改。這標志著該省公益訴訟檢察與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工作正式建立協作配合機制,也是該省檢察院推進生態環保司法保護重點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
據介紹,該《辦法》共十七條內容,主要包括制定依據、線索移送、交辦督辦、交辦督辦工作管理、交辦督辦線索立案條件、調查中新發現線索移送以及推動社會治理、日常工作配合等內容,對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檢察院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的有效做法進行總結、固化,對全省檢察機關上下一體,聯動高效對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開展調查、辦理的有益探索和嘗試的工作方式進行吸收、轉化,具有較為充分的實踐依據。
《辦法》明確了省級層面生態環保督察公益訴訟線索移送的概念及移送方式;規定了省檢察院受理省級生態環保督察線索后,進行交辦督辦的具體情形、類別及具體形式,并特別規定了對交辦督辦線索進行規范化、常態化管理,要求逐級報備省檢察院審查,并增加了有關調查期限的規定,以提高調查工作效率。
《辦法》依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規定,明確了交辦督辦線索立案條件及類別,專門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的條款,以更好地與《甘肅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的工作規定》有機銜接。
《辦法》還明確檢察機關在對生態環保督察線索開展調查時,同級生態環保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省檢察院對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公益訴訟線索立案辦理情況定期反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等內容;省檢察院根據省生態環境廳建議,可以派員參與督察工作
來源:甘肅省檢察院第八檢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