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涼市監察委員會與平涼市院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公益訴訟工作協作配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應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在市委領導下,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謀劃和推進,加強雙向溝通協作、通過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預防和糾正不作為、慢作為和亂作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辦法》要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公益訴訟的全過程實施法律監督,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參加訴訟活動。在公益訴訟工作中,應嚴格履行民事前置程序和行政訴前程序,注重訴前程序的使用,加強提起訴訟力度,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對影響重大、案情復雜敏感或社會反映強烈的公益訴訟案件,根據工作需要,可互派或互邀人員進行會商研討,依據各自職責權限,協同推進公益訴訟工作。
《辦法》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對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及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等工作無正當理由故意遲延落實、遲延反饋或者拒絕配合,發現被建議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經催辦仍拒不回復、不落實檢察建議,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庭前會議、拒絕答辯舉證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以及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等情形的,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移交監察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檢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在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移送同級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辦法》強調,監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相關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發現不在監察范圍內,涉及公益訴訟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檢察機關辦理。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監察機關。監察機關對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辦理終結后,應當將情況及時反饋檢察機關。
《辦法》要求,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案件通報機制、聯席會議機制,由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分管監督管理案件和公益訴訟工作的負責人召集,相關案件承辦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加強公益訴訟工作溝通交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分別成立辦事機構,固定人員,負責日常溝通聯絡、案件(線索)登記、管理、移送移交等工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案件(線索)辦理情況,共同研究公益訴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對策,相互支持和幫助,切實提高公益訴訟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