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是對檢察官超越當事人角色,客觀公正地執行職務的倫理要求和法律責任。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檢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實踐中,為更好保障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應當培育檢察官養成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理念,完善相關訴訟制度,強化對辯護權的程序保障,完善訴訟關照義務,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機制,以期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檢察官客觀義務理論最早形成于19世紀中后期的德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檢察官客觀義務已經上升為國際刑事司法準則。聯合國《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13條規定,檢察官在履行其職責時應保證公眾利益,按照客觀標準行事,適當考慮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場,并注意到一切有關的情況,無論是否對嫌疑犯有利或不利。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決定了檢察官應恪守客觀公正立場。2019年修訂的檢察官法首次明確提出檢察官應當恪守客觀公正立場,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這一要求的具體反映。然而,即使在制度層面上明確了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但在實踐層面上仍然會遇到一些問題,即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理想與現實之間存在一定差距。
一、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必要性
檢察官制度的創設,實現了刑事訴訟從控審不分到控審分離的革命。作為國家公訴人、法律和公益的守護者,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這就要求檢察官履行職責時不應有情感傾向和個人立場,而應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既積極追訴犯罪,又保障無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一)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是以人民為中心要求的具體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從本質上來說,確立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正是人民主權原則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反映,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為中心”原則的具體表現。依據該原則,只有人民才是國家主權的享有者,維護人民權益是國家權力存在的唯一基礎和依據,為人民謀福祉也是國家權力運行的首要目標。實踐中,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檢察機關,必須通過追查案件的真相來維護涉訟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要通過監督偵查和審判行為來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檢察官所負有的法律責任和職業倫理要求其在刑事訴訟中必須恪守客觀公正立場。
(二)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有力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檢察官作為司法工作者,客觀公正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其永恒的價值追求。檢察官如果過分追求打擊犯罪,或者為了打擊犯罪而不擇手段,都是與追求公平正義的首要目標相沖突的。檢察官之所以能夠成為公平正義的守護者,關鍵在于其“法律守護人”的定位與定性。檢察官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使案件的辦理依據事實和法律,使有罪者被追究,使無辜者被正名,讓事實和證據決定案件的走向,這些都是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充分體現。故而,把維護公平正義、保障涉訴人員合法權益作為檢察官制度創設的初衷與使命,正是基于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定位與要求。
(三)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是其公共利益代表者身份定位的必然要求
在第二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的致信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負著重要責任。”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作為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其所有訴訟行為的正當性必須建立在代表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如果只是以追求勝訴為目的,則與其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定位相違背。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理性看待案件事實,平等對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唯此才能夠客觀合理地平衡與關照各方利益,從而更好地代表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官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才能夠真正擔負起“法律守護人”的職責使命,充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是實現正當程序的有效方式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正當程序是自然法則的重要內容,它要求在探求事實真相的過程中,必須有中立的裁判者,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同時當事人必須有充分的陳述和辯解機會。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充分和必要條件,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就失去了其應有的保證。在辦理案件時,如果不能實現程序公正,如果不能對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打擊,實體上的公正就不能實現。因此,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是實現正當程序要求的有效方式。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實踐中,檢察官在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時遇到一些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檢察官在履行職權時具有“傾向性”,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情況還部分存在;二是在審查起訴中個別檢察官對于可訴可不訴的案件仍然傾向于起訴,對于抗訴案件,個別檢察官“抗輕不抗重”的傾向仍然存在;三是由于缺少獨立性的制度保障,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立場容易受到外界影響;四是個別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時存在隨意性、差別性等問題,缺乏統一的標準,同案不同處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存在當事人化及過度追求勝訴的理念誤區
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是檢察官的基本職能,作為控訴方,檢察官天然就具有追求勝訴的欲望。但是,在追求勝訴的同時,檢察官不應當背離客觀公正立場,不能無視事實與法律一味地追求勝訴。如果檢察官具有當事人化的心理與訴求,會偏離客觀公正立場。作為“法律守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不僅維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還代表并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官所追求的,并不是被害人所要求的簡單的懲罰罪犯,而是集懲罰、教育與預防為一體的刑罰效果。檢察官履行職責時不能為被害人情緒所影響,必須超脫其外,理性平和、客觀公正地對待涉訴各方、審查處理案件。
(二)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規定尚有不足
目前,我國對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相關規定存在不足。比如,證據開示相關規定不夠細致,可操作性不強,需進一步細化示證時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時,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檢察官抗訴權的規制不全面。這些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
(三)檢察官履行職責依然受到外部干預
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其目的在于給檢察官提供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自由空間,避免各種不正當因素影響和干擾檢察官的專業判斷。唯有嚴格落實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原則,給予檢察官獨立、自主、公正履行職責的空間,才能結合其他制度措施,充分保障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然而實踐中,檢察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原則有時并不能得到很好落實,如部分領導往往基于地方保護等原因違法干預檢察官對個案的辦理;社會非理性輿論對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干擾;領導之情、同事之情、家人之情、同學之情等對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形成的干擾,等等。檢察官如果不能有效地抵御這些干預和干擾,背離客觀公正立場,影響應有的專業判斷和對案件的公正辦理。
(四)檢察官管理存在行政化色彩
我國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強調“上命下從”,這有利于檢察一體化建設,提高辦案效率。但是這種管理體制在司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下,易對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產生不利影響。一些檢察官在履職時依賴思想嚴重,擔當作為不夠,依賴上級作決策、指示,不愿堅持客觀公正立場、承擔司法責任。也有部分領導由于缺乏對所辦案件的親歷性,對案情了解不全不深、理解不透、把握不準,讓辦案檢察官服從其“上命”,會忽視檢察官辦案的親歷性優勢,不僅與司法規律相違背,甚至會出現極個別領導因為非正常原因而干預檢察官的正常辦案。這些都可能會影響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
三、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實現路徑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實踐運行中尚存在一些問題,要有效實施刑事訴訟法,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強化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立場。
(一)培育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理念
積極培育客觀公正的訴訟理念,為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提供文化支持。
一是樹立法治信仰。法律的權威來源于民眾內心的真誠信仰和堅決擁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這正是法治的真諦所在,也是保證法律實施的重要精神力量。檢察官在辦案時要以法律為唯一的準則,嚴格依法辦案,尊重客觀證據材料所反映的法律事實;要認真踐行法治的公正精神,做到不枉不縱、不偏不倚,平等對待涉訴各方當事人,充分尊重與保障其應有的合法權益。
二是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的理念。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并重,本質上要求檢察官平等地適用程序法和實體法,理性、平和、公平地對待涉訴各方當事人,這是檢察官辦案的基本要求,也是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基礎。
三是培育檢察官客觀公正的職業倫理。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是檢察官職業倫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檢察官養成客觀公正的職業倫理,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另一方面,也要加強道德建設。此外,還要加強檢察官職業操守和司法良知的培訓,強化其客觀公正職業倫理的培育,增強其公平正義理念,使其在履職辦案時形成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自覺。
(二)完善相關訴訟制度
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實現需要制度保駕護航,更需要相關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是細化證據開示操作規程并增加違反客觀公正立場懲戒的規定。將證據開示制度納入法院司法審查范圍,對證據開示制度中的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進行有效約束和司法審查。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對檢察官的抗訴權應進行相應約束和規范,有效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
二是嚴格遵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審查起訴中發現偵查人員存在非法取證的,檢察官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果偵查人員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取證活動合法的,對此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三)強化對辯護權的程序保障
充分保障辯護權是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重要內容。
一是對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權的行為設置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人員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對訴訟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進行強制辯護的,可以規定即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以上被追訴人確實達到了起訴的法定標準,檢察官也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訴。二是強化對檢察官侵犯辯護權行為的司法救濟。三是外部力量強有力的介入。檢察機關僅依靠內部的監督制約力度有限、效果也不會太理想,因此,需要充分依靠黨的領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以及監察機關、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等部門的力量來促使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梢酝ㄟ^對檢察官履職行為的過程與效果進行考核、評議、檢查、復議復核、程序性審查或者對違反客觀公正立場的檢察官進行法律責任追究等方式,來倒逼檢察官認真恪守客觀公正立場。
(四)完善訴訟關照義務
客觀公正立場要求檢察官站在理性中立的立場上履行職責、追訴犯罪,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證據,也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而相關法律對于檢察官的訴訟關照義務的規定存在缺失,被追訴人的辯護權及對違法取證行為的申訴控告權難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因此,要細化規定檢察官及時告知被追訴人和辯護人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和程序的義務,以此保障被追訴人和辯護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和程序中的權利。在偵查和審查起訴環節,細化規定檢察官在監督取證合法性的同時應當及時告知被追訴人享有對非法取證的申訴控告權及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權。對檢察官其他違反訴訟關照義務的行為設置不利的程序后果,如對訴訟關照義務的違反,應使得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喪失,不得作為起訴和判決的依據。
(五)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機制
為了促使檢察官能夠認真恪守客觀公正立場,必須對現行的績效考核制度予以修改完善,使其與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相一致、相協調。具體而言,在制定考核標準時,應當尊重司法規律和訴訟規律、尊重檢察官履職的司法屬性和訴訟屬性,給予檢察官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更加自由和寬泛的空間,引導檢察官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業績觀。依據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要求與標準設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項目、權重和分值,如應當設置非法證據排除率、監督糾正違法率、偵查違法查處率、辯護意見采納率等考核項目,并依據項目的重要性、發生的頻次、影響力等因素設定不同的權重與分值,給予正向考核與激勵。在此基礎上,將這些考核分值與檢察官的獎懲相掛鉤,以此促使檢察官在履職時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同時,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檢察官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對所辦案件自主決定、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努力營造保障檢察官客觀公正履職的氛圍與環境。在后續的法律修改中,應當把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的效果與檢察官的考核評價、績效獎懲等相掛鉤,并明確規定檢察官違反客觀公正立場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作者:朱玉,甘肅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本文摘選自《人民檢察》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