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9日,檢察日報刊發《無力賠償,“生態欠賬”可以這樣還》。

《檢察日報》截圖
無力賠償
“生態欠賬”可以這樣還
講述: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牛海科
【關鍵詞】
環境資源犯罪 勞務代償 生態修復
環境資源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無力支付財產性判項怎么辦?對于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如何推動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同步實現公益保護、民事賠償及行政處罰?在辦理一起環境資源犯罪案件時,我們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得益于良好的生態環境,野生娃娃魚“落戶”在甘肅岷縣某鎮的小溪中。2023年1月,家住附近的趙某抓捕了30條野生娃娃魚并曬干,隨后以600元的價格賣給了漳縣的丁某,由楊某在收取100元運輸費后負責將魚從岷縣送到漳縣。案發后,民警在丁某家中查獲了這30條野生娃娃魚干。經鑒定,這些野生娃娃魚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西藏山溪鯢,每條價值1500元。
我們審查后,認為趙某、丁某、楊某的行為已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損害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嚴重影響當地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符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
鑒于楊某僅僅從事運輸,犯罪情節輕微,屬從犯,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全額退贓情節,我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結合全案案情,依法對趙某、丁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趙某、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各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二人分別賠償國家野生動物損失及生態環境修復費2.25萬元。
然而,面對生效判決,作為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趙某、丁某無力支付財產性判項。為此,我們在征求法院、自然資源部門及屬地鄉政府的意見后,決定讓趙某、丁某通過勞務代償的方式替代賠償生態資源損失,由屬地鄉政府監管趙某、丁某參加為期兩年的公益勞動,法院和檢察機關跟進監督。
與此同時,我們也發現,當地抓捕野生娃娃魚類案件頻發。針對這一情況,我院專門到案發地公開宣告對楊某的不起訴決定,并結合案例向現場500多名群眾開展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引導群眾增強野生動物保護意識。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由于楊某的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我們遂依托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向其所在地的相關部門制發檢察意見,要求對楊某予以行政處罰。相關部門依法對楊某作出了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辦結后,我院還聯合法院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以及屬地鄉政府,建立以勞務代償替代環境資源犯罪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協作機制,解決環境資源犯罪民事財產性判項執行難題。截至目前,我院已幫助13名主觀惡性小、確有悔罪表現、經濟條件差的被告人,通過勞務代償的方式替代履行財產性判項。
為提升辦案質效,實現公益訴訟與認罪認罰的良好銜接,我院還依法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引入公益訴訟監督職能,推行“認罪認罰+認賠修復”辦案模式,引導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的同時承擔修復賠償責任。通過這種模式,已督促相關行為人恢復林地、耕地近280畝,給付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3700余萬元。(整理:本報記者南茂林 通訊員徐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