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檢察日報刊發《是教育,還是虐待?——甘肅寧縣:依托檢警協作機制提升辦案質效》。

《檢察日報》截圖
“犯罪嫌疑人在可以預見自己行為帶來傷害后果的情況下,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我們認為這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非‘過失致人死亡’。”“我們認同檢察機關的意見,接下來繼續補充固定證據。”近日,在甘肅省寧縣公安局,一場檢警案件交流座談會正在進行,寧縣檢察院檢察官和辦案民警就案件偵查方向進行交流。
自2022年3月寧縣檢察院與縣公安局聯合成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以來,類似的討論場景經常出現。2023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接到轄區居民報案,稱自己孫女死因不明,孩子身上和頭部有傷痕,希望公安機關盡快查明真相。公安機關偵查后,發現被害人的母親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李某到案后矢口否認自己故意傷害孩子,這讓辦案民警犯了難。
經初步調查,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便與孩子生父離婚,孩子從小由爺爺奶奶撫養,然而在孩子遇害前三個多月,李某突然提出要把孩子接過去。孩子遇害后,尸檢時發現其身體上有多處淤青。
依托偵監協作機制,辦案檢察官依法介入,通過參與訊問犯罪嫌疑人并結合已有證據,提出了具體意見。最終,檢察官和辦案民警商定,重點偵查被害人跟隨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生活細節、親近程度以及案發前李某有無毆打被害人的行為。
隨后,辦案民警通過走訪多名證人、再次訊問李某,固定了本案的證據。經查,案發前近三個多月,李某心情稍有不順便毆打孩子發泄情緒,并經常采取饑餓、受凍、關禁閉虐待和棍棒皮鞭毆打等方式進行“教育”。案發當晚,已兩天未進食的孩子再次被李某懲罰,在孩子出現異常后,李某沒有采取救助措施,后來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察官、辦案民警分析后一致認為,李某的行為超出正常教育、懲戒子女的限度,主觀方面存在傷害故意,對被害人致死的傷害結果存在放任心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4月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李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縣檢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6月13日,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7月1日,李某不服提出上訴。8月19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據悉,近年來寧縣檢察院充分發揮偵協辦職能,建立“命案”、涉黑惡、重大疑難復雜犯罪等案件依法介入全覆蓋工作機制,通過閱卷、參加案件討論等方式,全面收集證據,為準確適用法律打好基礎。(記者南茂林 通訊員李旭丹 慕繼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