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檢察日報明鏡周刊刊發《準確把握案件定性,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
《檢察日報》截圖
2023年8月,檢察機關對桂某行賄案提前介入后,承辦人與紀檢監察辦案人員商討案情。
【基本案情】
桂某,甘肅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9年8月,桂某在醫療設備銷售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多次送給甘肅省嘉峪關市某醫院設備科原主任楊某甲(另案處理)共計35萬元,送給該醫院原院長楊某乙(另案處理)共計15萬元。2023年8月15日,嘉峪關市監察委員會將桂某行賄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9月7日,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對桂某提起公訴。11月21日,法院判處桂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桂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
提前介入受賄案,發現行賄線索。2022年6月,嘉峪關市監察委商請嘉峪關市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楊某甲涉嫌貪污、受賄案,市檢察院與城區檢察院共同參與提前介入,針對楊某甲多起受賄事實中個別請托人可能涉嫌行賄犯罪事實,向監察委提出建議調查的意見。監察委答復待楊某甲和楊某乙案件辦結后對行賄人作出處理。2023年1月,兩級檢察院在對楊某乙受賄案依法提前介入過程中,發現桂某既向楊某甲送過財物,也向楊某乙送過財物,故再次提出對其行賄行為調查的建議。監察機關采納檢察機關建議,對桂某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8月商請檢察機關對桂某行賄案提前介入。
認真研判犯罪主體,確保案件定性無誤。該案中,桂某在經營甘肅某商貿有限公司期間,以該公司名義向嘉峪關市某醫院供應醫療設備時向楊某甲、楊某乙行賄,案件定性上存在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的不同意見。城區檢察院認真審查證據并與監察委充分溝通后認為,首先,從行賄意志形成來看,桂某行賄并未通過公司的議事或者決策程序,而是桂某自作主張,50萬元行賄款全部出自桂某個人;其次,從利益歸屬看,該公司系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桂某外只有3名員工,這3名員工只領取工資不參與分紅,外表上看似為單位謀取的利益,但是本質上仍是為投資人個人謀取利益,此種利益混同應視為個人行賄。最終,檢察機關以個人行賄予以認定并提起公訴,法院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
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成功追回涉案贓款。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從而構成犯罪的。該案能否定案關鍵在于桂某在給予楊某甲、楊某乙財物過程中,是否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桂某在給醫院供應設備的過程中,有的是未經招投標、未簽訂設備供應合同等手續,請托楊某甲補辦招標手續;有的是通過向楊某甲和楊某乙送錢,讓他們把其代理的設備打包到一個標段,讓其順利中標,排擠了競爭對手,讓其獲得競爭優勢,其通過不公平的競爭從中獲利。由此可見,桂某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獲得的利益是不正當的。同時,承辦檢察官結合桂某涉案合同價款、利潤比例、成本要素,綜合認定桂某所獲不正當利益數額,后桂某自愿退繳獲取的不正當利益81萬元。最后,城區檢察院向衛健委通報該案情況,建議衛健委對桂某及所屬公司實施懲戒。
【典型意義】
準確把握案件定性,區分行賄主體和利益性質。首先,該案中涉案單位為自然人獨資的公司,財務制度混亂,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即使將犯罪收益放在公司賬戶上也不能單純認定為單位犯罪,區分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應綜合全案事實和在案證據進行甄別;其次,行賄人請托的目的,是未履行招標手續,在供貨后補辦招標手續和將其代理的醫療設備打包進同一標段,所以在不正當利益的認定過程中,除注意行賄人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之外,還應考慮被收買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正當履職,如果行為人送錢的目的僅僅是促使其正當履職,則不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加大醫療領域犯罪查辦力度。醫療領域的行賄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醫療領域正常秩序,腐蝕了醫護人員,還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對醫療系統的信任感。檢察機關要把嚴懲政商勾連的腐敗作為重中之重,協同相關部門深化整治醫療領域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的腐敗,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對于行賄所得的非法獲利,依法予以追繳和責令退賠,糾正“行賄無罪”或“行賄事小”的錯誤認知。
斬斷腐敗問題利益鏈,使行賄者不能因行賄獲利。醫療系統人員與供應商之間關系是重要廉政風險點,醫療藥品、器械、耗材采購等環節的關鍵崗位醫護人員被圍獵,極易導致醫療成本上升、破壞醫患關系等問題。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同時,要全面分析案件背后利益鏈,深挖權錢交易行為和問題線索,向衛健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推送涉商業賄賂公司名稱,建議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涉案公司排除在采購名錄之列,為防止相關行賄人采取“另立門戶”“掛靠”等方式繼續從業,向相關部門一并推送涉案人身份信息,形成打擊行賄犯罪合力。
(作者單位: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