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檢察日報刊發《甘肅: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規則》。
《檢察日報》截圖
本報訊(記者南茂林)近日,甘肅省檢察院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六部門共同印發《甘肅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工作辦法》(下稱《工作辦法》),在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移送、調查核實、磋商、提起訴訟、生態修復等方面進一步強化協同配合,形成互相配合、銜接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
《工作辦法》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范圍,包括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或者機構,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
依據《工作辦法》,檢察機關、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對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分別立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優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對于磋商后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決定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可書面商請同級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協助調查取證、派員出席法庭、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等方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支持起訴。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書面表示不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未完全涵蓋賠償范圍的,檢察機關可以就未涵蓋部分提起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