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檢察日報明鏡周刊刊發《如此費心,只為騙取工程保證金》。
《檢察日報》截圖
偽造施工合同、進場通知書,在戈壁腹地修建施工便道,搭建活動板房,還帶著分包人實地踏勘施工地址——
中核(甘肅)核技術產業園地處甘肅省河西走廊西端戈壁腹地,是“一帶一路”上的國家級產業園項目。自項目啟動以來,有人假借該項目之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干擾了項目的正常運轉。
2023年11月23日,經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分別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利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王某利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開庭審理,2024年2月1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片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租借公司資質
謊稱有20億元工程要分包
“我被騙了。”2021年12月,一名男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從中某建設集團臺州公司承包了甘肅核技術產業園土石方工程,并支付保證金100萬元,因工程遲遲未能開工,懷疑被騙。無獨有偶,不久前,另一名男子也以相同緣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從中某建設集團臺州公司承包了甘肅核技術產業園土石方工程,被騙50萬元。警方經梳理,發現近半年已有數起相同類型報案,合并串聯后,線索指向了一個叫王某利的男子。
2019年,靠承接零散小工程為業的王某利從他人處聽聞甘肅的產業園工程,他知道自己無公司、無資金、無人力,想正常從甲方手里承攬工程是天方夜譚。求財心切的他便想著以該工程名義收取保證金,于是他從金某處租了一套名為“中某建設集團臺州有限公司”的資質,包含有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全套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等,“中”字頭的公司名稱跟某國企十分相像。他還以合作為名招攬了曾經跟他一起干活的孫某、郭某,三人分別以總經理、副總經理自居,此時的孫、郭二人還不知道王某利正謀劃著一場騙局。
要想讓別人相信,首先得有承包合同,于是王某利瞞著孫、郭二人,偽造了一份《土石方項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額為20多億元,這份偽造的合同被王某利隨身攜帶,孫、郭二人僅看過該份合同的照片。而后,三人來到甘肅省嘉峪關市租了一間出租房并進行裝修,“中某建設集團臺州有限公司項目部”掛牌成立,王某利安排孫、郭二人向社會散布其公司有意對外分包核技術產業園土石方工程的消息。
2019年底,某建筑勞務公司負責人王某軍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利。王某利稱其掛靠的中某建設集團通過競標承包了甘肅核技術產業園土石方工程項目,工程量為5800萬方,他可以將其中的2000萬方分包給王某軍,但王某軍需要繳納保證金。王某軍信以為真,與王某利簽訂了《土石方內部施工協議書》,約定王某軍出資100萬元,其中的40萬元作為分包工程繳納的合同保證金,工程于2019年12月25日開工。
為了看起來真實
他在戈壁腹地搭建活動板房
2020年4月,王某利又以相同的理由安排孫某向另一家建筑勞務公司的合伙人陸某分包1000萬方土石方工程,收取保證金50萬元,約定2020年5月施工。此時,距離向王某軍承諾的開工時間已過去4個月,王某軍早已組織好施工車輛、機械、施工隊,做好了施工準備并墊付了各種費用,卻遲遲等不到進場施工的消息。面對王某軍的催促和追問,王某利均以各種理由拖延。
這時,孫、郭二人對工程真實性起了疑心,開工時間一直拖延,難道王某利手中的合同有假?面對孫、郭二人的求證,王某利信誓旦旦:“5800萬方土石方工程沒有問題,全部分包出去后我們三人將徹底翻身致富,若不相信可以退出走人……”孫、郭二人的疑問就此打消,繼續協助王某利開展“工作”。
2020年5月,向陸某承諾的開工時間一天天臨近,可開工仍杳無音信。“甲方在迎接上級檢查調研”“因為疫情原因進場時間延后”“進場手續正在加急辦理”……面對陸某和王某軍的催促,王某利編造出各種理由。
2020年6月,王某利和孫、郭二人在河南經人介紹認識了當地一工程老板楊某,雙方在飯桌上相談甚歡,王某利吹噓著其精心包裝的“工程”,并向楊某展示合同照片,楊某當即表示出強烈的合作意向,但提出要看到進場通知書。
為打消楊某的顧慮,王某利安排郭某帶著楊某驅車數千公里回甘肅嘉峪關取進場通知書。在看到王某利偽造的進場通知書后,楊某對工程真實性深信不疑,繳納了50萬元保證金,從王某利處分包了1000萬方土石方工程。
為了讓工程看著更加真實,王某利還雇人在荒無人煙的戈壁腹地幾十公里處修建了一條施工便道,搭建了活動板房,插上了印有公司名稱的彩旗,并將坐標點、衛星圖繪制到分包協議附件中。此后的兩個月時間里,又有兩名分包人在看到合同并實地踏勘施工地址后,繳納了200萬元保證金。截至2021年3月,王某利已向5名分包人收取了340萬元保證金。
索要保證金無果
被害人報案后東窗事發
2021年10月,繳納了保證金、看了進場通知書卻沒有等到開工消息的楊某,決定取消合作要回保證金,但王某利早已將收取的保證金挪用并對上門討債的人避而不見。王某利向孫、郭二人攤牌,孫、郭二人并未懸崖勒馬及時向被害人說明情況,反而積極幫助王某利穩住被害人。
索要保證金無果的楊某查詢到了中某建設集團的電話,對方卻告知該公司并無叫王某利的人,楊某又找到中某建設集團臺州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金某表示公司只是租借給王某利使用……無奈之下,楊某選擇了報案。
2022年8月,王某利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孫某、郭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12月29日,案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3年6月8日,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以王某利、孫某、郭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認為,王某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孫某、郭某明知王某利實施合同詐騙犯罪,仍提供幫助,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意見,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