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檢察日報民生周刊刊發《一句話引發多年訴訟》。

《檢察日報》截圖
酒店裝修,與裝飾公司發生糾紛引發訴訟,鑒定機構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成為爭議焦點。因不認可法院判決,酒店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矛盾癥結終被解開——
“感謝檢察機關依法抗訴,還了我們公道。官司折騰了這么多年,終于算清了這筆工程款,我們險些多賠了200萬元啊……”近日,甘肅省檢察院檢察官在對一起裝修裝飾合同糾紛抗訴案進行回訪時,某酒店負責人高某感慨地說。
酒店裝修起糾紛
酒店被判支付工程款35萬余元
2014年5月11日,某酒店與某裝飾公司簽訂了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某裝飾公司承包某酒店會所3號樓宇內外裝修裝飾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竣工日期為2014年9月10日,同時,雙方還就承包金額、違約責任、工程質量、工程驗收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在裝飾合同外增加了變更工程,裝飾公司于2015年6月才將裝修好的3號樓交付給某酒店進行試營業。
2015年7月6日,雙方又簽訂了酒店4號樓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在4號樓的施工過程中,因3號樓在裝飾合同外增加了變更工程,雙方對4號樓工程工期、工人工資的發放、材料的采購以及材料款的支付等事宜產生分歧,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同年12月25日,因雙方就工程進度款未達成一致意見,裝飾公司撤離了施工現場。某酒店為減少損失,將剩余工程發包給案外人施工完成。
2016年1月26日,某酒店將某裝飾公司訴至榆中縣法院,請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由某裝飾公司支付其經濟損失300萬元。對此,某裝飾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某酒店支付其工程款396萬余元、違約金59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雙方對3號樓裝飾合同外增加變更工程、4號樓裝飾工程已完工項目的造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經雙方選定,由蘭州市中級法院委托某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在對雙方就鑒定報告反復提出的異議進行修正后,于2018年5月3日給出最終鑒定意見,確定3號樓在裝飾合同外增加的變更工程造價71萬余元,4號樓已完工工程造價198萬余元。
根據雙方合同履行以及鑒定意見等情況,2018年5月21日,榆中縣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兩份合同,由某酒店支付某裝飾公司工程款35萬余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酒店被判支付工程款250萬余元
再審法庭開庭。
某裝飾公司不服法院判決,向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蘭州市中級法院審查后,以案件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在案件重審過程中,榆中縣法院再次確認,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在4號樓承建過程中,某酒店先期墊付人工工資和材料費共計156萬余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但在工程造價鑒定過程中,雙方就墊付的人工工資和材料費是否計入4號樓工程總造價的問題產生爭議,且分歧較大。
鑒定機構針對某酒店和某裝飾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了答復:針對某裝飾公司提出“甲方墊付的人工工資及材料費未計入”的異議答復為“不在此鑒定范圍之內”。據此,榆中縣法院認為,該答復意見已經釋明鑒定事項內容不包括某酒店墊付人工工資和材料費的情形,故4號樓已完工工程的198萬余元總造價中不包括某酒店墊付的156萬余元人工工資和材料費。根據已查明的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情況,榆中縣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判決解除案涉兩份合同,由某酒店向某裝飾公司支付3號樓工程裝修款88萬余元,支付4號樓工程裝修款162萬余元,合計250萬余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某酒店不服,向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后向甘肅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無奈之下,某酒店向蘭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酒店申請監督
檢察院抗訴后法院再次發回重審
檢察機關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發表抗訴意見。
“鑒定意見是對4號樓工程總造價的評估,我們墊付了100多萬元工程款,如果費用疊加計算,那已用在工程里的材料該怎么鑒定?難道還能從整個工程里面再甄別出來嗎?這走到哪里都難以讓人信服!”某酒店認為,案涉墊付款項所購買的材料已全部投入4號樓工程建設中使用,單獨區分鑒定已不可能,鑒定機構的答復應理解為,其承接鑒定的范圍是4號樓整體工程,而不包括對4號樓涉及156萬余元墊付材料費及人工工資的單獨鑒定,法院以鑒定機構回復的“不在此鑒定范圍之內”這一句話,斷定4號樓鑒定總造價中不包括某酒店墊付的人工工資和資料費,明顯有悖事實。
2022年3月24日,蘭州市檢察院以本案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甘肅省檢察院提請抗訴。甘肅省檢察院受理案件后,針對本案的焦點問題——案涉4號樓鑒定總造價中是否包括某酒店墊付的156萬余元人工工資和材料費,開展調查核實。
“從調取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補充協議》的內容和當事人的陳述看,4號樓仍是包工包料,雙方對材料費和人工工資由某裝飾公司承擔并無異議。”承辦檢察官指出,“但是4號樓的鑒定是對整體工程總造價的鑒定,其中是否包括所有材料費和人工工資存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鑒定機構對于當事人的異議答復后,當事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但是本案中未見鑒定人出庭的情況。”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鑒定機構出具的“不在此鑒定范圍之內”這句話,有必要向鑒定機構進一步調查核實。
2022年5月25日,鑒定機構函復檢察機關:“鑒定意見中,4號樓已完成工程量的造價鑒定報告中已包含本工程的所有人工、材料、機械等費用,某酒店墊付的人工工資及材料費在鑒定4號樓已完成工程量的造價款中未扣除。”由此可見,審判機關關于鑒定意見中4號樓總造價“不包括某酒店墊付的人工工資和材料費”的事實認定與實際不符。
“一般工程造價中材料費和人工費屬于直接工程費用,是造價核心部分,對于鑒定機構的鑒定目的、經過、是否包含墊付的相關費用,鑒定機構最有發言權,審判機關對鑒定機構回復的‘不在此鑒定范圍之內’理解有偏差,認為某酒店已墊付的人工工資及材料費不應包括在4號樓已完成工程量的造價款中,將其疊加計入后來認定的工程總造價款中,明顯加重了發包方某酒店的支付責任。”承辦檢察官認為,鑒定機構已對爭議問題進行了釋明,有新證據證明審判機關關于鑒定機構作出的4號樓已完成工程的198萬余元造價款中不包括某酒店墊付的材料費和人工工資的認定確屬錯誤,應予以監督糾正。2022年6月20日,經蘭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甘肅省檢察院就此案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2023年1月30日,甘肅省高級法院指令蘭州市中級法院再審本案。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案涉3號樓裝飾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造價及4號樓已完成工程造價的具體數額作為本案的基本事實尚未查明,原審判決不當,于2023年5月30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榆中縣法院重審。
2023年10月16日,榆中縣法院判決某酒店向某裝飾公司支付工程款61萬余元。某酒店不服,上訴至蘭州市中級法院。
2024年3月12日,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某裝飾公司向某酒店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10萬余元,駁回某裝飾公司的反訴請求,駁回某酒店其他訴訟請求。
至此,這場持續多年的訴訟路走到盡頭。
檢察官說法
企業須強化誠信規范意識
近年來,在檢察機關辦理的各類涉企檢察監督案件中,一些市場主體缺乏契約精神,如在分工、合作、交易過程中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約定內容,或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淡薄,對市場風險防范不足,不訂立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權利義務失衡等,常會陷入經年累月的訴訟當中,一些經濟實力較弱的企業被官司拖垮,被巨額經濟損失賠垮的現象屢見不鮮。
本案訴訟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某酒店存在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及時,對3號樓工程未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與某裝飾公司在溝通、協調、配合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在或先后,或交叉,或共同作用下導致4號樓工程延誤。在此情形下,確實難以區分雙方各自應當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和因此遭受損失的金額。此后,雙方又因法院對鑒定機構的回復理解偏差陷入長年訟累之中。
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通過深入調查核實,依法查明事實,還當事人公平正義。案件辦結后,又針對此類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延伸履職觸角,積極開展法律服務進企業、進商圈、進園區等活動,以案釋法,增強企業及企業內部人員的誠信規范意識。辦案檢察官還結合辦案實際,積極總結和分析在企業招投標,資質外借與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簽訂和履行、工程款結算、工程索賠、資金走賬等涉企案件多發領域中的常見問題,通過個案梳理,提煉共性問題,形成具有可借鑒價值的檢察方案,為企業完善管理制度、提升風險防控能力、規范市場經營提供幫助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