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檢察日報民生周刊刊發《“試一試”促成了雙方的和解》。
《檢察日報》截圖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王卿
今年2月的一天,我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來了一位常客。說常客,是因為某電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已來過院里不下20次。但和以往不同,這次他手里拿著的不是厚厚的案件材料,而是一面上寫“化解糾紛走心給力 民事雙方息訴言和”的錦旗。仔細一看,這面錦旗也不同于以往收到的錦旗,落款處不僅有監督申請人,還有對方當事人。接過這面沉甸甸的錦旗,我感慨萬千……
6000余萬元對賬單引發爭議
事情還要從2016年說起。
2016年8月,某電力公司和東鐵公司(化名)經對賬形成書面對賬單,對賬結果是東鐵公司應收電力公司6000余萬元。因電力公司未能支付款項,東鐵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電力公司支付對賬單確認的6000余萬元和逾期利息。電力公司不服該判決,先向甘肅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又向蘭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均未獲支持,于是來我院申請復查。
經初步審查,我了解到,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兩級法院和蘭州市檢察院觀點一致,都認為對賬單上有雙方單位公章,有參與對賬的財務人員簽名,可以認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多年的辦案經驗告訴我,存在長期上訪情形的復查案件絕不會如此簡單。于是,我調取了法院的一審、再審案卷和下級檢察院的監督卷宗,果不其然,其中蘭州市檢察院的卷宗居然有12冊!閱卷后,為進一步核實案件事實,我開始約見雙方當事人。
10余次會見后有了重大發現
記得第一次見到魏某時,他的情緒異常激動。為平復他的怨氣,我和書記員耐心地聽他談了一上午,也可能是擔心出什么意外,接待室門外的法警不時地進來查看情況。讓我沒想到的是,這樣的接待不是一次兩次,而是十多次。自從受理本案后,魏某隔三岔五就來院里要求見我,或提交補充監督意見書,或補充新的證據材料,或提交調查申請書,或提交新的委托代理手續,或申請公開聽證,或申請中止審查……因為補充的監督意見書要送達對方當事人,補充的新證據要組織對方質證,我通知對方當事人東鐵公司的律師來檢察院的次數也多了起來。
隨著審查的深入和會見當事人次數的增多,案件的爭議焦點逐漸清晰:一是本案的對賬單中還將其他幾個關聯公司的賬目一并對賬,需要重點審查是否經過了相關公司的同意,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二是對賬單中“占用銀行敞口”的約定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三是申請人提交的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判決。
辦理案件過程中,我發現了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特殊關系”,即申請人某電力公司其實是對方當事人東鐵公司的股東,占股9.82%,而且雙方原先關系很好,合作時間超過20年。我馬上意識到這可能會成為影響案件走向的關鍵點。接下來的進一步詢問證實了我的猜測。我發現雙方雖有糾紛,但基于長期合作和股東關系仍有繼續合作的意向,和解處理本案存在一定可能性。為此,我確定了兩步走的審查方案,即先開展和解工作,通過釋法說理緩和雙方矛盾,努力促使雙方握手言和、繼續合作,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再根據審查情況決定是否監督。
5年糾紛終于達成和解
經過無數次的電話交流和10余次的會見,我結合本案的事實,一次次地向當事人解釋“合同相對性”“職務代理”“債的加入”等法律概念,在分析雙方心理預期的基礎上,努力尋找利益平衡點。眼看雙方一次次地快要達成和解協議,又一次次因和解方案被否決而回到原點,和解的希望似乎越來越渺茫。
就在我準備起草報告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和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時候,我的腦海中突然冒出一個念頭:年底了,某電力公司作為東鐵公司的股東是不是該分紅了?這不就是促和的契機嗎?我緊急告知法律政策研究室,對該案暫不上會討論。抱著試一試的態度,我再次撥通了雙方當事人的電話。沒想到,就是這次“試一試”,最終促成了雙方的和解。
經過一周多個回合的談判后,雙方當事人終于消弭分歧,達成了和解意向。但東鐵公司提出,為慎重起見,和解方案必須通過股東會才能簽字確認。經過幾天忐忑不安的等待,我終于等來了股東會正式通過和解方案的消息。
長達5年的訴訟終于塵埃落定,看著雙方握手言和的笑臉,再看看厚厚的卷宗,還有在復查環節形成的8份詢問筆錄,我覺得所有的付出都太值得了。擺脫訟累的兩家公司終于可以輕裝前行了。看來只要多思考多用心,6000余萬元標的的合同糾紛也是有可能通過和解解決的。那一刻,我真正理解了為何說“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那一刻,我真切感受到了民事檢察監督的價值和意義,同時也為自己是民事檢察官隊伍中的普通一員而感到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