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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隴檢221】檢察日報 失而復得的保險理賠權

時間:2022-12-14 20:18:07  作者: 點擊數:

2022年12月14日,檢察日報民生周刊刊發《失而復得的保險理賠權》。

《檢察日報》截圖

因工受傷獲得工傷賠償后,意外傷害保險金卻悄然“被轉讓”給了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被駁回后,受傷工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究竟誰是意外傷害保險金的合法權利人?

因工受傷

保險理賠權“被轉讓”

2011年4月,阿貴經老鄉介紹,從四川老家來到甘肅省酒泉市肅北縣,在某工程公司從事礦山開采施工作業。2015年9月21日,阿貴在井下工作時不幸被石頭砸傷,致多發性椎體骨折和右腎挫傷,經住院治療仍不能正常工作,后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由于入職時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工傷保險,阿貴只能申請仲裁賠償。2016年8月,因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阿貴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工程公司支付阿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合計18萬余元。阿貴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阿貴與工程公司庭外達成工傷賠償協議:工程公司賠償阿貴各項損失23萬元。收到賠償款后,阿貴撤回上訴。

2017年9月,工程公司以員工阿貴意外受傷為由,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殘疾保險金12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5萬元。經法院主持調解,工程公司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支付工程公司殘疾保險金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5萬元。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了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保險公司如約支付工程公司15萬元保險理賠金。

受傷后,阿貴的勞動能力受限,只能返回家鄉打零工。2018年春節,阿貴從公司原先的工友那里得知,因自己受傷致殘,工程公司從保險公司獲得殘疾保險金和意外醫療保險金共15萬元,但這筆賠償金并沒有給自己。阿貴不明白:員工因工致殘,為何殘疾保險金和意外醫療保險金卻給了工程公司?

阿貴委托律師從法院調取了工程公司和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的民事調解書。一個字一個字地讀了很多遍后,阿貴還是沒搞明白原因。直到在案卷中發現了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一張收條,阿貴才“恍然大悟”。

那張收條明確寫著:“收到工程公司賠償款共計24萬元,超過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款5萬元,至此我的損失已經得到了彌補。另關于保險部分,將保險理賠權轉讓給工程公司,由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所得保險理賠金歸工程公司所有。”收條的收款人簽名處寫著:阿貴;時間為:2017年9月3日。

原來,工程公司正是因為這張收條才獲得了保險理賠權,法院也是依據這張收條出具了調解書。阿貴肯定地告訴律師,他與工程公司達成庭外調解協議后就回了四川老家,這張收條不是他出具的。

訴至法院

第三人撤銷之訴被駁回

白銀市258公里,在白銀區大川渡黃河岸邊,一架有著400多年歷史的黃河水車見證了白銀黃河沿岸的發展與變遷。

2018年7月,阿貴以轉讓保險理賠權收條系偽造、工程公司與保險公司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酒泉市肅州區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工程公司與保險公司的民事調解書。

肅州區法院經審理查明,阿貴和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5日自愿達成《工傷賠償協議》,約定該協議簽訂后,阿貴與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爭議,雙方之間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阿貴與工程公司及其相關的所有單位所有糾紛全部終結,阿貴放棄協議規定之外的所有權利。

法院認為,阿貴放棄協議規定之外的所有權利,該所有權利在雙方未逐一列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包括阿貴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權利;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雖為阿貴,但投保人系工程公司,該保險屬于工程公司自愿購買的商業保險,而非法定保險,不具有強制性,購買目的是在員工發生意外時減輕公司的賠償責任,工程公司向阿貴賠償損失后,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018年12月13日,肅州區法院駁回了阿貴的訴訟請求。

阿貴想要上訴,但上訴費加上律師費還要花1萬多元。等阿貴好不容易湊夠了費用,已經超過上訴期限。阿貴申請再審,也被法院駁回了。隨后,阿貴向肅州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依法抗訴

用人單位無權代位求償保險理賠金

受理了阿貴的監督申請后,辦案檢察官同時調閱了工程公司與保險公司保險理賠糾紛案、阿貴與工程公司工傷保險賠償糾紛案,以及阿貴起訴工程公司、保險公司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案的全部卷宗。經深入審查后檢察官認為,阿貴與工程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審判決存在認定的案件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于是決定提請酒泉市檢察院抗訴。

收到這起提請抗訴案后,酒泉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審查認為,雖然經筆跡鑒定,收條非阿貴出具,但這并不能直接證明工程公司與保險公司的民事調解書內容錯誤。對本案依法監督的關鍵點有兩個:一是《工傷賠償協議》中阿貴放棄的協議規定之外的所有權利是否包括保險理賠權;二是阿貴獲得工傷賠償后能否請求獲得意外傷害保險理賠金。2020年3月26日,酒泉市檢察院以原判認定的案件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認為,首先,《工傷賠償協議》“放棄協議規定之外的所有權利”的表述不應包括轉讓保險理賠權——從協議的名稱看,《工傷賠償協議》是阿貴和工程公司就工傷賠償的相關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從協議簽訂的時間看,是雙方在二審訴訟期間就訴訟糾紛達成的協議;“放棄協議規定之外的所有權利”是指阿貴作為甲方放棄對乙方工程公司享有的權利,而轉讓保險理賠權,是阿貴確認工程公司享有權利,放棄和轉讓是對權利的不同處分方式,不應將兩者混為一談;從協議的全部內容看,該協議未涉及工傷賠償之外的事項,對“所有權利”是否包括保險理賠權并未明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對協議內容作顯失公平的擴大解釋。其次,筆跡鑒定意見顯示收條非阿貴出具,間接證明了阿貴沒有轉讓保險理賠權。保險公司在原審中辯稱,達成保險理賠調解協議的原因是收條顯示工程公司已經賠付了阿貴的損失,阿貴將保險理賠權轉讓給了工程公司。而筆跡鑒定意見表明該收條非阿貴出具,那么據此達成的調解協議就沒有了證據基礎。同時,從時間上來看,《工傷賠償協議》形成在前,收條轉讓權利在后,如果雙方在達成《工程賠償協議》時已經商定了轉讓保險理賠權,就不需要畫蛇添足再補充轉讓權利的收條。因此,從邏輯關系上推理可知,雙方在達成《工傷賠償協議》時并未商定轉讓保險理賠權,這也就進一步證明了“放棄協議規定之外的所有權利”不包括轉讓保險理賠權。第三,原判對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性質認定有誤,導致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錯誤。工傷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屬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強制性保險。意外傷害險是商業性保險,非強制繳納,從險種和購買的廣泛性看,具有福利性質,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崗位福利待遇。因此,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相互獨立,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存在替代或包容關系,對二者的請求權可依法獨立存在。本案中,工程公司因未依法購買工傷保險而被判令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給付義務,具有強制性,不是其自愿賠償或補償,不能以員工已獲得了工傷賠償就認定企業可以代位求償意外傷害保險金。

終審落槌

受傷工人獲40萬元保險理賠金

2021年5月7日,酒泉市中級法院指令原審法院再審該案。同年7月12日,原審法院再審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工程公司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是在員工發生意外后能以保險賠償降低公司損失,所以工程公司在賠償阿貴受傷的損失后,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否則違背了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初衷,于是再次判令駁回阿貴的訴訟請求。

阿貴不服,提起上訴。酒泉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鑒定意見表明案涉收條非阿貴本人簽名和捺印,各方當事人對該鑒定意見均無異議;阿貴是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阿貴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案涉收條非阿貴出具,表明阿貴將保險理賠權轉讓給工程公司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雖然《工傷賠償協議》約定“甲方與乙方以及乙方相關的所有單位所有糾紛全部終結,甲方放棄協議規定之外的所有權利”,但“放棄”權利并不意味著“轉讓”權利,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阿貴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了工程公司的事實。因此原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確認保險公司支付工程公司殘疾保險金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5萬元的內容,損害了阿貴的民事權益,應予撤銷。

今年3月29日,酒泉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撤銷原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到再審判決后,阿貴向法院提起了保險合同糾紛之訴。9月10日,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阿貴支付殘疾賠償金40萬元。

■點評

意外傷害保險不等同于工傷保險

甘肅辯聽律師事務所 師兵業

工傷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義務,應自用工之日起,按照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繳費數額按月繳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賠付責任。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意外傷害保險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個人,自愿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承擔保險責任。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沒有選擇的權利。意外傷害保險屬于用人單位自愿對職工給予的福利性待遇,具有選擇的權利。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可以替代工傷保險責任,歷來是司法領域爭議頗大的一個熱點問題,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同法律屬性及社會功能,誤認為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都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勞動風險保障。實踐中,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更愿意選擇為職工購買繳費費率較低的意外傷害保險,而放棄履行法定的工傷保險繳納義務。

本案中,阿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歷時六年之久,歷經六個司法程序,不可謂不艱難。他最終獲得了保險理賠權,爭取到了40萬元理賠金,主要在于他有相信法律公正的維權信心,關鍵在于律師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指導,核心在于檢察機關始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這是一個多方共同努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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