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檢察日報四版刊發《明知犯法,仍為他人洗錢提供幫助》。
《檢察日報》截圖
□手段:利用個人銀行卡為上游詐騙犯罪支付結算提供工具
□罪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本報訊(記者南茂林 通訊員蘇學堂)明知犯罪分子用銀行卡來洗錢、轉移財產、逃避司法機關打擊,仍為了蠅頭小利出售銀行卡供他人使用,最終走向犯罪深淵。近日,經甘肅省景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段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各并處罰金1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并對三人違法所得及扣押的財物予以追繳、沒收。
2021年底,一個微信名為“揚帆起航”的人加了吳某好友。今年初,吳某在對方指導下,下載并注冊了某App,想通過玩賭博賺快錢,并進行了多次充值。然而吳某充值的錢實際上都被轉到詐騙團伙的銀行卡里,并迅速分流到其他銀行賬號。直到今年初提現失敗,吳某才意識到被騙,遂報警。此時,吳某已累計投入50余萬元。
段某、孟某、楊某便是其中三名提供涉案銀行卡的人。2021年底,孟某向好友段某借錢,段某的弟弟告知他們用銀行卡走網絡賭博的賬可以賺錢。二人財迷心竅,在明知犯法的情況下鋌而走險,不僅如此,他們還拉攏了朋友楊某。在此期間,三人提供了數張銀行卡幫助犯罪。
經查證,截至案發,孟某、段某、楊某三人銀行卡總涉案32起,涉案流水總金額1780萬元。今年1月19日,段某、孟某被公安機關抓獲。3月8日,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檢察官認為段某、孟某、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不當利益,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段某、孟某明知自己銀行卡內流入資金為利用網絡犯罪所得,將該筆數額較大資金通過微信充值方式占為己有,涉嫌盜竊罪。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景泰縣檢察院遂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