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檢察日報七版刊發甘肅省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副檢察長蘭積成、檢察官助理張源撰寫的文章《完善公開聽證制度助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檢察日報》截圖
檢察機關在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過程中,公開聽證制度的價值日益凸顯,其構建的多方在場、直接交流模式對于形成共識、消弭矛盾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該項制度在實踐中的適用頻次與質效均不斷提升。但從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件中開展公開聽證的現實情況來看,仍存在一些亟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問題。
首先,在“四大檢察”中,行政檢察起步較晚,是公認的短板和弱項。行政檢察辦案力量也相對薄弱,在不少基層檢察院,甚至沒有單獨設立行政檢察部門,以及專職的行政檢察人員。而公開聽證缺乏配套的激勵機制,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難度又普遍不小,這就導致原本數量就少的辦案人員,對開展聽證工作極易產生畏難情緒,積極性不高,從而嚴重制約了在辦理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案件中公開聽證工作的廣泛開展。
其次,《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雖然對聽證范圍、程序、參加人員等作出了規定,但由于該《規定》適用于“四大檢察”,如何將《規定》的具體要求與行政檢察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有效銜接,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尤其對《規定》第4條啟動聽證程序需滿足的三個實體要件,即“較大爭議”“重大社會影響”“需當面聽取意見”,應明確相關標準,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再次,行政檢察公開聽證仍存在運行不暢的情況。比如,在一些地方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公開聽證主要由行政檢察部門負責組織,但是聽證員卻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聯系,若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則由辦公室負責聯系,由此很容易導致多頭參與下部門之間銜接不暢。再比如,一些聽證活動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只邀請了行政相對人一方參加,未能充分發揮聽證員的作用;聽證場所也不符合規定,缺乏必要的配套設施,無法滿足聽證席位設置、錄音錄像等基本要求。
基于上述問題,筆者認為,當前可從機制建設、實踐探索、多元化解三方面入手,通過完善公開聽證相關制度和方法,進一步助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第一,加強機制建設。一是在落實《規定》相關要求的基礎上,通過對《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中關于聽證工作具體規定的貫徹實施,保障聽證活動的合法、有序開展。二是加強聽證員隊伍建設。分、州、市一級檢察院可結合聽證員的專業素養、從業經歷、群眾工作經驗等,構建行政檢察監督案件聽證員檔案庫,為開展公開聽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完善考核制度。對行政檢察人員考核時,可加入公開聽證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標,并按照工作量確定合理分值,強調適用數量的同時應充分保障通過公開聽證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質量。上級檢察機關可不定期對下轄檢察院通過公開聽證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案件數量和質效進行通報。
第二,理順實踐路徑。一是做好充分準備。聽證前,承辦檢察官應根據當事人訴求提煉聽證重點。通過查閱卷宗、聽取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意見的方式掌握爭議焦點,并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二是落實聽證程序。聽證工作應嚴格按照《規定》以及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的相關要求,規范運行各項聽證程序,確保聽證工作程序規范、進展順暢。三是秉持結果導向原則,依法合理選擇聽證案件,提前做好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四是承辦檢察官要善用多媒體示證技術,對案件的爭議焦點、證據情況等進行詳細介紹,引導參會人員充分發表主張,確保聽證員能夠大膽履職、獨立發表意見,對案件作出公允的判斷。五是對聽證典型案例及時總結、推廣,并擇優予以表彰,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充分展示聽證的成效與價值,調動各界人士參與聽證活動、化解行政爭議的積極性。六是通過開展聽證觀摩、聽證練兵等活動,切實提升行政檢察人員的綜合素能。
第三,將公開聽證與檢察和解有機結合,多元化解行政爭議。化解爭議的目的是最終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徹底解決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因此,在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檢察機關應把司法為民和雙贏多贏共贏理念貫穿始終,以釋法說理、化解爭議糾紛作為公開聽證的主線,將檢察和解與聽證工作融會貫通。如果在公開聽證過程中,申請監督人與行政機關有和解意向,檢察機關應積極引導,力促雙方達成和解,并做好事后跟蹤工作,確保和解協議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