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甘肅法制報刊發《抗訴 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律權威 我省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上訴案件發聲》一文。
甘肅法制報截圖
抗訴 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律權威
我省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上訴案件發聲
(一)
近日,由莊浪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平涼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認罪認罰后又反悔提出上訴案件,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
2019 年9月27 日凌晨,楊某某得知其女友朱某某與被害人薛某等人在一起吃飯,心生不滿,來到薛某等人就餐的燒烤店,持啤酒罐、玻璃酒杯、鐵質圓盤擊打薛某頭部,致使薛某左耳、頭部流血,后離開現場。經司法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件移送莊浪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告知楊某某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將本案的犯罪事實、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議內容均告知了楊某某,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楊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楊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刑期、審判程序均表示無異議。
本案在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綜合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態度,向法院提出對楊某某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判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判決后被告人楊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莊浪縣檢察院經審查判決后認為,一審法院未通知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的情況下,不予采納量刑建議,屬程序不合法 ;楊某某無正當理由違背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協議承諾,沒有真實的認罪悔罪態度,原判基于楊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失去法律依據,故依法提出抗訴,平涼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二審法院組成合議庭經公開審理后認為,原判程序違法,撤銷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檢察官點評
被告人楊某某本已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獲得了從寬處罰,但卻試圖通過上訴不加刑原則獲得更輕的量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在于被告人真誠、徹底的認罪悔罪,同時其在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發揮教育矯治作用也有重要的價值。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的行為不僅體現出上訴人并非真心悔過,同時使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效果和價值大大貶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嚴肅性。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應當依法充分行使抗訴權,維護法律權威,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依法正確使用。
(二)
近日,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嘉峪關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認罪認罰案件,法院 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加重上訴人刑罰。該案是嘉峪關市首例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被告 人又反悔上訴,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法院予以改判的案件 。
被告人石某某在嘉峪關市某賓館對服務人員張某某實施強制猥褻行為,后張某某報警,石某某在案發現場被嘉峪關市公安局民警抓獲。石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拒不認罪,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對其以涉嫌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
在審判環節,鑒于石某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變更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八個月,嘉峪關市城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石某某收到一審判決后,以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情節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量刑較重為由向嘉峪關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認為,在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石某某以量刑過重及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為由提出上訴,屬于以認罪認罰換取較輕懲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認罪動機不純,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從寬條件不再具備,原判刑罰所依據量刑建議基礎已不存在,應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遂依法提出抗訴。嘉峪關市檢察院經審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石某某未能提交新的證據。
經嘉峪關市中級法院審委會審議決定,撤銷嘉峪關市城區法院一審判決,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檢察官點評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本案中,石某某在一審判決中雖有合法的上訴權利,但其無正當理由提出上訴,標明其既不是真誠悔過、尊重司法裁判,也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審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并非為了加重上訴人的刑罰,而是通過抗訴的方式引導被告人形成尊重法律裁判的自覺,從根本上減少無謂的上訴和不必要的二審程序,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高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