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當敦煌市院未檢辦檢察官向小明(化名)宣布對他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后,小明激動地說:“以后我再也不敢了!感謝對方對我的諒解,也感謝檢察官阿姨對我從輕處理,給我一次改正的機會,謝謝你們!”
原來,小明于今年2月份下旬的一天凌晨,竄至敦煌市沙州鎮波比電競館,趁被害人馬某去衛生間之際,盜走了馬某的單肩包,包內裝有一塊男式手表、一個錢包、一個充電器、一串電動車鑰匙(帶有遙控器)及被害人的二代身份證;同日20時許,小明拿著包內裝的電動車鑰匙到波比電競館樓下,通過遙控器找到馬某停放的一輛新蕾牌電動車,后小明將電動車啟動盜走,現被盜物品已追回。
為貫徹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敦煌市院未檢辦檢察官組織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進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并聽取了律師及公安局承辦人的意見。未檢辦檢察官綜合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認知水平,再次組織小明及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局案件承辦人、法律援助律師和社區人員到場,向小明宣讀了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并與社區簽訂幫教協議,大家共同對小明進行了感化教育,希望他今后真誠悔過、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