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判我們不承擔保證責任,我的工資卡也已經解除凍結了,困擾了我多年的問題終于解決了……”近日,當事人吳某在再審案件改判后來到莊浪縣檢察院,向辦案檢察官反饋情況。
2017年6月孫某向某商業銀行借款120萬元(新貸),由吳某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是,該筆貸款實際未向孫某發放,而是在健全了表面的借貸憑證后,用于歸還孫某2015年在該商業銀行的120萬元借款(舊貸)。
2021年4月,吳某等人擔保的該筆貸款逾期后,孫某未及時還款,銀行將貸款人孫某及保證人吳某等人起訴至法院。莊浪縣法院主持庭前調解,在吳某等擔保人對以新貸還舊貸不知情的情況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吳某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以調解結案。
后吳某從孫某口中得知“借新還舊”的事實,遂申請法院再審,法院以調解書未違反自愿原則且申請再審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后吳某等保證人向莊浪縣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該案不符合依申請監督的條件,但由于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我們啟動了依職權監督程序。”該院辦案檢察官介紹,通過審查案件卷宗,調取借款人孫某2015至2017年在某商業銀行的個人借(還)款及擔保合同等相關材料,詢問當事人、銀行業務人員等,檢察機關最終查明舊貸系抵押擔保,新貸與舊貸非同一擔保人,而且在簽訂保證合同及法院調解過程中吳某等保證人對“借新還舊”均不知情。
由于該案涉及的民事調解書是主合同當事人隱瞞空存空取、借新還舊的主要事實,在吳某等保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虛假訴訟方式獲得,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該院遂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了該院檢察建議,再審改判新貸保證人吳某等不承擔120萬元擔保責任。
同時,莊浪縣檢察院在履職中堅持監督與治理并重,將案件辦理情況移送某商業銀行及銀保監部門以案為鑒,以個案辦理助推金融風險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