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被告人與上線、購毒者之間存在的微信轉賬等證據,仍拒不供述的,司法機關根據多名購毒者的證言、交易記錄等證據,在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認定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蘭州市七里河區檢察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經審理,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牟某某、馬某甲、馬某乙1年2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元至3000元不等。
據悉,2023年3月至4月,樊某先后兩次向牟某某提出購買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牟某某從上線馬某甲處提出購買需求后,馬某甲又從上線馬某乙處購買毒品海洛因后交付牟某某,最后,牟某某將毒品海洛因交付給樊某。后公安機關先后將牟某某、馬某甲、馬某乙抓獲,并從樊某處先后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1包(凈重3.64克),毒品冰毒1包(凈重0.17克)。經鑒定,所送檢材檢出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
“該案審查期間,牟某某供述始終穩定,但馬某甲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供述與之前完全不一致,且與拒不認罪的馬某乙供述吻合,案件部分事實沒有查清,現有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鞭k案檢察官介紹。
經仔細分析案情,對在案證據反復推敲、仔細甄別后,該院列明補查提綱,提出21條繼續偵查意見。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再次移送審查后,檢察機關主動提審三名犯罪嫌疑人,特別是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為突破口,調整審訊策略,加大審訊力度,積極釋法說理,最終牟某某供述證實馬某甲與馬某乙串供的事實,加之查獲的毒品、取款記錄、轉賬交易明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在卷佐證以及犯罪嫌疑人牟某某、馬某甲的供述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涉案三人販賣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案件證據鏈條有缺陷、關鍵證據需要補強的情形下,我們通過積極引導偵查取證、退回補充偵查以及自行偵查,不斷完善補充證據,最終形成完整證據鏈條?!鞭k案檢察官介紹,該院以販賣毒品罪對牟某某、馬某甲、馬某乙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綜合考量三人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性質、認罪悔罪態度及社會危險程度等情節,對三人作出如上判決,三人均認罪服判,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