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水縣檢察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清水縣稅務局、縣自然資源局聯合會簽《關于建立清水縣國有土地出讓金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建立會商通報、協作調查、督促整改、宣傳培訓等4項協作機制,進一步深化內外聯動,加強信息共享,做實公益訴訟檢察與稅務、自然資源等部門協作配合,維護國土領域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據介紹,三方將圍繞國有土地出讓金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聚焦出讓合同簽訂和出讓金繳納兩個方面,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進行辦理,為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提供有力執法司法保障;建立公益訴訟檢察與行政執法銜接信息平臺,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對三方開展工作涉及對方職責范圍的,邀請相關方參與,共同做好國有土地出讓金監管收繳,確保“應繳盡繳、及時入庫”。自然資源部門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土地、礦產資源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劃撥、使用等合同相關信息,向稅務部門推送合同、繳費期限等費源信息,確保征管信息實時共享;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費源信息按合同負責征收剩余價款,實時向財政和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繳費、退庫信息。
《意見》還明確,檢察機關對國有土地出讓金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進行評估,涉及多個部門監管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國有土地出讓金領域案件,可通過磋商、公開聽證、圓桌會議等形式推動解決。相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依法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要依照檢察建議全面自查、依法履職、切實整改,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回復辦理情況并提供相關執法信息及佐證材料。因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要制定具體可行的方案并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情況,檢察機關根據具體情形確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