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將撿到的他人身份證據為己有,并使用長達七年之久。近日,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審理后以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齊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據悉,2021年2月,家住西安的張某某接到法院來電,以為是詐騙電話便果斷掛斷。幾天后,張某某收到嘉峪關城區法院傳票和民事起訴狀,事因為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問題,因自己從未離開過西安,張某某便未將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23年,張某某名下銀行卡被法院凍結,這才意識到自己的身份證件可能被盜用,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8月,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齊某某抓獲歸案。
原來,2016年,離家出走的齊某某到西安打工期間撿到張某某遺失的居民身份證,因自己離家多年且沒有辦理過二代身份證,故將張某某的身份證為己所用。直到2018年11月,齊某某從西安到嘉峪關市務工,期間駕駛電動三輪車在某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其繼續盜用張某某的身份證處理交通事故,致法院在執行時將張某某的銀行卡凍結。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辦案檢察官依法訊問了齊某某,經過釋法說理,齊某某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恨,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檢察機關從寬處理,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款之規定,齊某某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今年4月9日,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依法對齊某某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用身份證件罪判處齊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齊某某未上訴。
因公安機關在辦理齊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瑕疵,該院向公安機關制發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加強執法規范化培訓,做到嚴格規范執法。
檢察官提醒:
身份證是證明個人身份的重要憑證,不慎遺失后,一定要盡早掛失、補辦、登報說明,以防身份證件被不法分子盜用損害個人權益;同時,撿到他人身份證后切忌隨意使用,應及時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切勿觸碰法律底線,否則必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