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村以后我要擔起普法宣傳的任務,讓更多的鄰里鄉親認識到野兔也是法律保護的對象,哪怕獵捕一只野兔也違法。”近日,在靖遠縣檢察院召開的一起相對不起訴案件公開宣告送達會上,被不起訴的相關人員表示。
據悉,1月1日,丁某、韓某等15人攜帶各自飼養的20余只格力犬,到靖遠縣界內公路沿線旁的荒山上,以“狗攆兔”的方式獵捕野兔并進行抖音直播,被當地村民舉報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車輛3輛、獵捕的野兔殘體1只,格力犬23只。經鑒定,野兔屬蒙古兔,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
靖遠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該案危害結果不大,且當事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綜合所有證據,該院擬對15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并決定召開聽證會進行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偵查人員、律師參加。
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并對擬作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進行了全面闡述。聽證員圍繞案件焦點向檢察官和偵查人員進行提問。經過評議,大家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15名當事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對當地的動物資源、物種多樣性、生態平衡都會造成損害,應依法嚴厲打擊。”辦案檢察官介紹,該案涉案人員雖只獵捕了一只野兔,但已觸碰法律紅線,其行為已涉嫌犯罪,考慮到涉案人員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較小、認罪悔罪態度良好,檢察機關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但“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會后,該院就不起訴決定進行公開宣告送達,同時邀請偵查人員對15名被不起訴人員進行集中訓誡,并建議行政機關對涉案15人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據靖遠縣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9日發布《關于在全縣范圍內實行禁獵的通告》,靖遠縣全境屬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氣槍、毒藥、爆炸物、地弓、地槍、排銃、絕后窖、大吊桿、獵夾、獵套、電擊、電網、鐵籠、彈弓、弓箭、滑膛弓、投擲利器或電子誘捕裝置等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麻醉、水淹、網捕、籠捕、陷阱、掏(撿)蛋、機動車追獵、狗攆、鷹捕、隼捕、雕捕、仿聲、播放音頻或其他方法誘捕、獵捕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