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犯罪嫌疑人馬某峰因在取保候審期間經多次傳喚拒不到案,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肅南縣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
據悉,2023年6月初,馬某峰為非法獲利,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虛假的售賣信息,騙取他人定金7000余元。被抓獲后,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辦案檢察官多次撥打電話對馬某峰進行傳喚,其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到案,直接關機。辦案民警又多次通過微信、短信與犯罪嫌疑人溝通,并告知其依法不到案的后果,馬某峰仍拒不到案。
“馬某峰經多次傳喚拒不到案,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嚴重影響辦案秩序?!鞭k案檢察官介紹,該院在書面傳喚仍不到案的情況下,依法對馬某峰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
檢察官說法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非羈押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對無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對其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依法配合司法機關,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切莫以身試法、挑戰司法權威,否則只會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