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靜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馬某某高利轉貸一案一審宣判,馬某某因犯高利轉貸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7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0余萬元。
據悉,2014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以高利轉貸為目的,欲向銀行貸款,因其年齡較大無法貸款,便虛構合同,使用其本人、妻子及兒子名下商鋪做抵押擔保,在靜寧縣某銀行套取貸款900萬元,后全部借給朋友李某甲使用。同年7月,李某甲向馬某某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及銀行正常利息。后因李某乙面粉廠經營資金周轉困難,向馬某某借款,馬某某遂將套取銀行的900萬元貸款中的725萬元轉貸給李某乙,并約定月利率2分,按月結息,后李某乙又先后多次向馬某某借款。
自2014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70余萬元。案發前,馬某某已按照合同約定歸還銀行本金和利息。
在偵查階段,靜寧縣檢察院受邀提前介入,第一時間派員開展工作,通過仔細全面梳理案件細節、書證、證人證言,全面評估案件證據材料,辦案檢察官對涉及案件定性及犯罪事實方面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對涉案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對案件作出準確定性,同時結合案件事實,對馬某某進行釋法說理,指明其高利轉貸行為給國家金融秩序帶來的危害后果,馬某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考慮到馬某某有自首、已經歸還銀行本金和利息的情節,我們綜合考量后對馬某某提出拘役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全部采納。”辦案檢察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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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間資本的活躍,高利轉貸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那種幻想用銀行的錢“生錢”,空手套白狼謀取暴利的行為是違法的,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廣大居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識,守住法律底線,遠離金融犯罪,共同維護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