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4日,甘肅省白龍江林區森林公安局舟曲分局組織干警赴山后片開展冬季禁毒、防火宣傳,活動結束后,民警鄭某某駕駛車輛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名森林公安民警死亡的后果。鑒于該案社會影響較大,在審查起訴階段,鄭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了有效指控犯罪,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該院主辦檢察官就需要處理事項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
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就定罪、量刑證據逐一在法庭進行了展示,辯護方就被告人在單位表現等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材料。法庭對庭前會議中達成一致意見的證據材料,當庭予以了確認,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證據,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鑒于辯護方對公訴人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較大異議,公訴人考慮到該證據專業性較強,辦案民警出庭能更好的將事故認定書中的理論性問題進行闡釋,故庭前會議結束前,公訴人申請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在庭審中,辦案民警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做了合理、直觀的說明,就程序方面、事實方面、證據方面、適用法律方面、責任劃分方面等問題一一回答了控辯雙方及審判人員發問。通過問答,解疑釋惑,進一步充分指證了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鄭某某應負事故責任情況。最終,舟曲縣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鄭某某依法做了有罪判決。
在鄭某某交通肇事案辦理過程中,該院通過積極嘗試庭前會議、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工作方式,切實推動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升了庭審質量和效率,強化了庭審質證指控能力,確保了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