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靈臺縣院認真探索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不斷總結經驗,加大工作力度,創新監督方式,提升監督能力,受到人民群眾的信任與好評。
該院采取“兩個結合”,提升監督實效。一是書面審查監督與現場跟蹤監督相結合。對于訴訟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或進入執行程序后作出的其他裁定,發現如有錯誤,及時發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進行監督;對于重大案件執行或涉穩案件執行活動,通過現場參與法院執行活動,進行同步監督,積極促進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規范操作、合法公正。二是釋法息訴與執行和解相結合。對于當事人因對執行程序不甚了解或對有關法律不太熟悉而申訴的案件,充分運用相關法律規定耐心細致地進行釋法說理,促使申訴人息訴罷訪。對于當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申訴案件,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以彌補執行救濟的不足。該院2017年辦理的4件執行監督案件,均得以息訴,其中2件通過調解取得檢察和解,大大的節約了司法成本,防范了上訴上訪風險。
同時,該院監督與配合并舉,齊心協力維穩促和諧。執行監督工作中,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不單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相互理解、尊重、支持與配合,共同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2017年,該縣人民法院三次邀請該院民行干警參與處理執行活動中遇到的問題,該院積極予以配合,同時在配合中不忘監督,形成了法檢兩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動。此外,該院突出監督重點,攻克執行難點。把有能力執行而未予執行、受外界因素干擾法院不便執行以及多年未執行的積案作為執行監督的重點,在每季度定期與法院執行機構聯系溝通,加強對個案的調查研究,分析其中原因,尋找可供執行的突破口,有針對性向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檢察建議,督促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加大執行力度。對于一些當事人反映多年未執行的積案,建立與當事人、法院執行機構信息互通工作機制,適時捕捉時機,共同治理“老賴”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