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隴西縣院對一起民營企業負責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在擔任隴西縣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期間,拖欠工人朱某某、許某某、司某某、黃某某等4人勞動報酬共計19000余元。2019年1月24日,隴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郭某某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郭某某拒不改正。同年3月15日,該局將郭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相關材料移送至隴西縣公安局,隴西縣公安局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偵查。偵查期間,郭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主動將拖欠的19000余元工資全額支付給4名工人。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經承辦檢察官審查認定,郭某某在被提起公訴前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支付到位,且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綜合以上情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隴西縣院在辦理民營企業及企業負責人涉罪案件時,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同時,以正在開展的“維護民企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為契機,積極走訪民營企業,了解民營企業需求,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采取送法進企業、提供法律咨詢等有力舉措,增強民營企業和經營者的法律意識,促進其規范經營,通過這一套組合拳,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