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嘉峪關市城區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超、于某杰等23人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一審宣判。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超以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于某杰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其余被告人被判處七年至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并處罰金。
一審判決認定,2015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超、于某杰、王某軍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嘉峪關市富強市場、KTV、酒吧等娛樂場所,多人結伙持械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持兇器追趕、恐嚇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犯罪15起,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
該案系省檢察院重點督辦案件,案情錯綜復雜,社會關注度高,也是嘉峪關市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提起公訴的涉案人員最多、犯罪事實最多的案件。在庭審中,公訴人緊緊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有理、有力、有節地指控犯罪,針對被告人的辯解和23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結合在案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了有力答辯,并對被告人進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該案的依法宣判,是嘉峪關市檢察機關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階段性成果的一個展示,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始終保持較高的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齊心協力,攻堅克難,堅持以法治思維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發展,實現了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