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由臨洮縣院提起公訴的宋某某等4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臨洮縣人民法院對組織者、領導者宋某某、潘某、閆某某、張某某四人分別判處二十四年、二十二年、二十二年、二十年有期徒刑,對其他3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12名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全部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沒收非法所得共計185萬余元、車輛4臺,并處罰金共計142.5萬元;對四名組織者、領導者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該起案件是本次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定西市范圍內被依法判決有罪的首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經判決認定,臨洮縣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宋某某自2015年下半年開始,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閑散人員,經常在茶樓、KTV等場所聚集,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隴西“十方山”聚眾斗毆事件發生后,逐漸形成了以宋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組織骨干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明確、組織穩定。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插手經濟糾紛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用于支持該組織活動。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組織成員共計實施組織犯罪25起、違法活動8起,其中聚眾斗毆3起、搶劫3起、尋釁滋事14起、敲詐勒索2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賭博1起,致5人輕傷、12人輕微傷,多名群眾受傷。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隴西賭博、娛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在當地形成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共10項罪名,綜合各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涉及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活動開展以來,臨洮縣院在上級黨政部門的指導下,在本院黨組的積極帶領下,在全院干警的齊心協力、奮戰拼搏下,取得了掃黑除惡工作的有效成果,迄今為止共起訴并出庭支持公訴了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兩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依法維護了公平正義,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