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上午,臨洮縣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鄭某某、蔣某某、張某某等17人、黃某某等4人兩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在臨洮縣人民法院一審集中公開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某、蔣某某、張某某等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在臨洮縣洮陽鎮、太石鎮范圍內多次糾集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實施10次違法、犯罪活動,致多名被害人身體不同程度受傷、財產受損,擾亂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在臨洮縣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惡勢力犯罪。
被告人黃某某等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中,被告人黃某某伙同王某某、夏某某等人在2017年至2018年在臨洮縣洮陽鎮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了1起聚眾斗毆、5起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活動,致3人輕傷,多人受傷,財產損失,在臨洮縣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應認定惡勢力犯罪。
經審理,臨洮縣人民法院認為臨洮縣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臨洮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鄭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對被告人黃某某以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對該二惡勢力團伙其余成員分別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不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刑罰。
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公檢法司掃黑辦干警及被告人親屬等10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