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崆峒區院提起公訴的脫某甲、脫某乙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宣判,法院采納并全部支持了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兩項訴求。
2019年3月,被告人脫某甲在寧夏隆德縣獵捕野生蟾蜍30余斤,后又與被告人脫某乙先后在靜寧縣細巷鄉、界石鋪鎮,采用夜間佩戴頭燈照明、徒手及使用自制抄網捕撈的方法,三次獵捕野生蟾蜍130余斤,后被當地森林公安部門查獲,除3只死亡外,其余活體野生蟾蜍當場被放生。經寧夏綠森源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野生動物分別為岷山蟾蜍、花背蟾蜍、黑眶蟾蜍,均系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崆峒區法院判決書認為,被告人脫某甲、脫某乙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獵捕野生蟾蜍1000余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二被告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破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且由于其犯罪行為在該區域造成一定影響,應當公開賠禮道歉。遂依法判決:被告人脫某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脫某乙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脫某甲、脫某乙賠償損失300元(已繳納);在平涼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對二被告非法狩獵犯罪的相關工具予以沒收。
本案是崆峒區院繼2018年依法成功辦理吳某某、馬某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之后,探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辦理的又一例公益訴訟案件。該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方略,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積極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堅持在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領域刑事犯罪的同時,積極開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采取檢察公益訴訟+恢復性治理生態環境的方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優質的檢察服務和司法保障。